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否继续经营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否继续经营
  吊销企业法⼈营业执照,是⼯商⾏政管理局对违法的企业法⼈作出的⼀种⾏政处罚。企业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才归于消灭。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否继续经营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1)公司丧失了⽣产经营权。我国各类企业准⼊市场和多数国家⼀样,实⾏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市场,违者以⾮法论处。轻者没收财产和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为和与合法⾏为有关的其他⾏为,⽽不保护⾮法⾏为,公司⼀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切经营⾏为均为⾮法⾏为。更不能要求⾃⼰或他⼈作为或不作为。
  (3)丧失了最后救济权。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资格⽴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切活动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
企业年检条规定,企业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组织清算组进⾏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2、吊销的营业执照还能激活吗?
  不能的,以被吊销企业在⼯商系统以被锁定,⽆法再次开通!只有重新办理了!
  3、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然经营的怎么处罚?
  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还继续经营,就属于⽆照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取缔办法。
  【法律依据:《⽆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下列违法⾏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和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
  (⼆)⽆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续,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
  第⼗四条对于⽆照经营⾏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法经营罪、重⼤责任事故罪、重⼤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照经营⾏为规模较⼤、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照经营⾏为危害⼈体健康、存在重⼤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于从事⽆照经营的⼯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照经营⾏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请问在哪复议?
  吊销营业执照,你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级⼯商管理部门提起⾏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内提起⾏政诉讼。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营业执照只是公司营业资格的⼀种表征,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营业资格,其法⼈资格还继续存在,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公司的法律⼈格才消灭。但由于公司营业执照表⾯上将公司的营业资格与法⼈资格集于⼀体。⼈们往往认为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将这两种资格⼀并取消了。实践中,公司因违反公
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后,往往被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注销。⽴法上的模糊界定,致使了实践中这些错误的做法。新公司法明确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是公司解散的⼀种原因。在程序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后,应当停⽌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否则就是⾮法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最明显的法律后果就是丧失或暂时丧失了法律上的⼈格。依民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的民事权利能⼒和⾏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究竟丧失了哪些具体权利和资格呢?
  ⾸先,公司丧失了⽣产经营权。我国各类企业准⼊市场和多数国家⼀样,实⾏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市场,违者以⾮法论处。轻者没收财产和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
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为和与合法⾏为有关的其他⾏为,⽽不保护⾮法⾏为,公司⼀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切经营⾏为均为⾮法⾏为。更不能要求⾃⼰或他⼈作为或不作为。
  再次,丧失了最后救济权。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资格⽴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切活动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组织清算组进⾏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另外,还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
  (⼀)、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组织清算的,债权⼈以破产清算组为被告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三)、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能组织⽽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公司组成⼈员下落不明,⽆法通知其
参加诉讼的,债权⼈单独以该法⼈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公司营业执照会被吊销的情况
  1、让⼯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有什么危害?
  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和直接责任⼈带来⼀定的限制。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对该企业违法⾏为负有个⼈责任,⾃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导致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六⼤原因
  我国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可归纳为以下六种:
  (1)虚假注册。
  即以各类虚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
  (2)⽆故不开业或者停业。
  《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后⽆正当理由超过6个⽉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6个⽉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外,《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不申请注销。
  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4)逃避年检。
  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
  (5)滥⽤执照。
  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这⼀点,⼏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
  (6)⾮法经营。
  具体⼜可分为两类情形:⼀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以及第56条便规定了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6种⾮法经营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了9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营业资格,其法⼈资格还继续存在,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公司的法律⼈格才消灭。但由于公司营业执照表⾯上将公司的营业资格与法⼈资格集于⼀体。
  公司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后,往往被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注销。⽴法上的模糊界定,致使了实践中这些错误的做法。新公司法明确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是公司解散的⼀种原因。在程序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后,应当停⽌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否则就是⾮法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最明显的法律后果就是丧失或暂时丧失了法律上的⼈格。依民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的民事权利能⼒和⾏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究竟丧失了哪些具体权利和资格呢?
  ⾸先,公司丧失了⽣产经营权。
  我国各类企业准⼊市场和多数国家⼀样,实⾏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市场,违者以⾮法论处。轻者没收财产和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为和与合法⾏为有关的其他⾏为,⽽不保护⾮法⾏为,公司⼀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切经营⾏为均为⾮法⾏为。更不能要求⾃⼰或他⼈作为或不作为。
  再次,丧失了最后救济权。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资格⽴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切活动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组织清算组进⾏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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