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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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 号】宛政〔2014〕74号
赛尔号超能晶体【施行日期】2014.02.21
电脑功率【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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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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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
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本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参保人员的资格初审、信息录入、保险费收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村级协办员具体负责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可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
范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可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施工专项方案  第九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市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财政直管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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