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10篇)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
为加强律所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____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1、律所设置投诉协调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处理、回复投诉。
2、合伙人制度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律所投诉个人的,先由被投诉人进行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被投诉人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协调办公室投诉。
3、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4、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5、投诉协调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被投诉律师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被投诉律师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7、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8、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____至____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9、事务所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1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上级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2)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3)已经依法____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4)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12、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律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4、律所将投诉管理纳入事务所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1)投诉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各部门和律师及时整改。
(2)律所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15、律所律师及工作人员有权对律所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律所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16、律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1)投诉人基本信息;
(2)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3)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4)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17、律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及《律师管理条例》做好执业过失行为报告的工作。
18、律所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规范律所投诉管理工作。律所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律师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等结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____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二)
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____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
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
(二)年龄不超过____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
(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____、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
(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
(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____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
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__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
第七条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条
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____,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
第十三条
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
第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__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律师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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