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通用)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通用)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
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
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合伙人会议的最高权力地位,保障合伙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本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合伙人会议依据本规则所做出的决定,本所的合伙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由本所的全体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参加本所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本所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
否则,合伙人会议不得进行相关议案的讨论。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议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对于本所的重大事务的讨论表决应有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对于一般性的议案应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下列议案必须由本所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所的主任、执行副主任;
(三)、制订或修改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增添及处分本所大型固定资产及其他重要办公设施;
(五)、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及解散;
(六)、变更本所名称、办公场所及注册资金;
(七)、决定律师的入伙、退伙;
(八)、决定本所主任、执行副主任提出的请求;
(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制度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
(十)、决定本所有关基金的留存比例及其使用;
(十一)、决定事务所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批准本所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十三)、决定对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数额;
(十四)、本所主任认为事务重大,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十五)、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第七条 下列议案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一)、决定对本所合伙人以外律师的聘用;
(二)、决定增加或减少办公场所;
(三)、决定先进(或优秀)律师的候选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或律师协会理事的候选人;
(四)、决定当事人的投诉处理结论;
(五)、决定解聘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决定本所的其他一般性事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例会和特别会议。
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每年度六月和十二月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为年度例会。
本所主任认为,在召开年度例会前,有需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议案,可决定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本所合伙人三人以上就同一议案联名提请主任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的,本所主任应当召集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本所章程和本所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损害本所利益或本所合伙人的利益的,过半数的合伙人可以推选一名代表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相关议案应由会议召集人提出,其他合伙人的议案应在当次合伙人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提出。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召集人提出需要当次合伙人会议讨论的议案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十日前以通知的形式书面告知本所的全体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制定,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本所各合伙人送达,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作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当次合伙人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合伙人逾期提出的议案应由过半数的合伙人决定是否提请当次合伙人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上未被采纳的合伙人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作为未被采纳的合伙人的保留意见,但持有保留意见的合伙人不得以其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十四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本所合伙人以外的律师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但列席会议的律师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发言应记入合伙人会议记录。合伙人制度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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