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感恩教师节的话XXX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统筹发展,尽快实现老有所养问题,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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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第四条 凡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六条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区级财政负担10元。
对选择1000元以上(1000)档次缴费标准的,每增加一个档次,区财政增加5元奖励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对经区残联认定的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区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现行100/年)金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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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春天的花的种类55元。在中央下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另补助每人每月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条 本方案实施时(201271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十一条 本方案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212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视频旋转年,区财政按每人每月2元加发基础养老金。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凡在领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老年居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1000/人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  制度衔接
退房协议第十三条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
              第六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X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XXX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文件精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成立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社区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保险费协征、对参保人员缴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27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新规定调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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