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全、李桂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全、李桂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摇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10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垠金树密李祥彬 
【审理法官】陈垠金树密李祥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全;李桂贤;佟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郑全李桂贤佟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全李桂贤佟爽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全 
【被告】李桂贤;佟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无效鉴定意见书证新证据证明力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当中的公文书证,法院对该证据的审查应遵循公文书证审查的规则,即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其所证明的事实,法院就应当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上诉人郑全认为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图及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推翻阜蒙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但勘验图和询问笔录本身即是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从该两项证据所表述的内容上看,亦不能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且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亦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予以维持,一审法院依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郑全认为受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一审中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认为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上诉人郑全没有
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郑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1元,由上诉人郑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14:44:40 
郑全、李桂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9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丽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英,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郑全因与被上诉人李桂贤、佟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郑全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阜蒙县交警大队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上诉人对阜蒙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结论有异议。首先上诉人驾驶的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之规定有优先通行权,其次受害人驾驶的电动车
在进入路口时,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道路车辆先行,违反路权通行原则,第三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受害人的车辆刮到上诉人车辆左侧车门,可以推定受害人是在抢路通行时,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违反右侧通行规则小于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半径,导致刮到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四是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在事故责任中所起到的技术性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的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2、受害人的死亡与上诉人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患有多年高血压病在当地医院经常住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上诉人要求阜蒙县交警大队对佟国彬的尸体做尸体检查,但其家属坚决不同意,导致对佟国彬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中没有尸体的检材。被上诉人逃避尸体检查,导致原审法院及鉴定机构不能查明本案的事实。综上,上诉人提供的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图及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推翻阜蒙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上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应当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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