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7.23
【字 号】海府办〔2015〕194号
【施行日期】2015.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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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5〕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豌豆粉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33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10〕352号)和《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11〕180号)政策基础上进行整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要求,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解决我市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方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以增强公平性、适
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目标任务
  坚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海口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人口计生委和市残联等单位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及市农保局的主要领导担任。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公司注册资金增资
  各区政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相应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省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并逐步按省有关规定推进省级统筹。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指导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和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等工作。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初审,并负责信息采集,保费征缴,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并协助提供参保人员的户口性质和个人身份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名单。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的审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残联组织负责提供城乡重度残疾人名单。
  计生部门负责审核并协助提供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家庭的参保人员名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主要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军队文职报考条件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包括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
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1.个人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给予的政府补贴有7项:
  (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当年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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