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12
∙【字 号】安政〔2015〕6号
∙【施行日期】2014.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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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最精辟的早安图片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菲律宾 旅游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依据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
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怎么查四级成绩 第八条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市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第九条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
第十条县(市、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三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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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摊),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以及全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八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
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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