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方案
平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我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2011年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我县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和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起始时间均从20117月执行。全县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结婚准备事项,居民养老保险适龄参保率达到90%好听的小狗名字以上,逐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与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做到“五个坚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城乡经济发
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三、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本县辖区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均可在其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王者荣耀蔷薇之心不够怎么办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费。
县政府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所属成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居民)会议民主决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补助标准和被补助人必须在村居(社区)显要位置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众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 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梦见别人还钱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2. 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鼓励多缴费,实行分档补贴,缴费即补。选择100—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600—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900—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
3.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享受城乡低保家庭人员(每户一人)缴费困难体,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umbrella歌词元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帐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帐户中单独记录。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51630日以前出生)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自20117月始,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但其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
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上线拍一拍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领取待遇时累计缴费达不到15年的应补齐,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收入增长等因素,县政府将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
提高管理层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员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放流程进行支付管理。
(二)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在行政村居、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众监督。
八、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老农保是指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之前,我县原由民政部门经办、转入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下同),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2. 已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个人账户和新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与我县开展的地方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以下简称地方性新农保)的衔接。
此项保险是指我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期开展的地方性新农保。
1. 已参加地方性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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