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1]1
最好的音箱品牌
惠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惠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保试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农保试点的全面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政策、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开展政策咨询和经办业务培训;征收新农保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支付;数据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每月5日前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农保处 ”),提供农村居民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和农村相关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
县公安局:配合乡镇(街道)搞好参保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做好各单位、行政村户籍、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工作;每年15号前提供年度年满火字的来历60岁农村居民户籍信息;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销户人员信息工作,做到资源共享,数据准确及时。
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对全县各乡镇(街道)、各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定期督查,及时通报。
县财政局:申请和争取上级财政配套资金,确保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新农保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征缴奖励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设立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保证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县审计局:负责新农保基金审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
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新农保资金的收缴、存储并及时将资金归集到财政专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正常运行。
县发改局:负责将新农保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新农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广电局: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好新农保政策,开辟新农保工作专栏,及时报道全县新农保工作进展情况。
县统计局、农业局:负责提供全县农业人口的普查及相关数据,及时准确地提供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为调查新农保缴费基数提供依据。
县残联:负责及时提供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一、二级)信息。
县编办:负责及时补充县、乡镇(街道)两级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编制和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业务由县农保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农保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
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新农保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本村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示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五条 参保登记: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村(居)委会协办员指导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以下简称《参保表》),参保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留存指纹确认,同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上报县农保处。
  县农保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印证系统。
第六条  参保变更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或乡镇事务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王一楠高鑫女儿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农保处。县农保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条 注销登记: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身份性质变更、跨县(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身份的,应提供身份变更证明;
4)跨县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村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处。
县农保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根据相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八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参保人员应在县农保处规定的时间内按时缴费,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九条 新农保按年龄段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一)截止2010930日,已满60周岁人员,不再缴费。
(二)截止2010930日,60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人员,应从当年开始按年连续缴费,也可以按当年选定的缴费档次向前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圣地安列斯任务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
(三)截止2010930日,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四)允许未按政策要求及时参保或断保人员补缴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或乡镇劳保所办理补缴手续,并将所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
第十条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新农保指定银行账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农保处。
县农保处收到后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县农保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农保处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1日至12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人员年满60周岁。
(二)未享受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待遇。
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人员年龄的认定,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记录为准。
第十五条  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国足主教练(一)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通知单》,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参保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由村协办员审查,报乡镇事务所初审。
(二)乡镇事务所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到龄当月10日前交到县农保处。
(三)县农保处对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
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存折,并通知乡镇事务所告知领取人携带身份证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25日前到乡镇事务所进行领取资格认证,领取存折,县农保处在每月2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正确的上供摆放图片县经办机构(县农保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