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拆迁部门应当遵循的补偿三原则
国家对于保障拆迁户的正当权益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补偿款项的问题也必须遵从相关政策,但是为什么还有这么多拆迁户选择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待拆迁,不难看出大部分的规定还是在保障拆迁户的合法利益,例如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现在就来详细讲解一下政府必须遵守的相关征地拆迁三大原则。
1、先补偿后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被拆迁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
2、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补偿的一大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提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这也是在保障被拆迁户得到与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保障被拆迁户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
3、禁止采用非法方式逼迫搬迁
被逼迫搬迁是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此也明确提出禁止,且规定了责任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分或是追求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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