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一条 总则
拆迁补偿为规范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条 被拆迁人的权利
1. 被拆迁人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意见权。在拆迁工作开始前,相关部门应向被拆迁人充分说明拆迁方案、补偿标准等信息,并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
2. 被拆迁人有公正、公平的补偿权。根据拆迁对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平等地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或者相应的补偿。
3. 被拆迁人有住房安置权。市级政府应根据被拆迁人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提供适宜的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确保被拆迁人的住房权益。
第三条 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1. 政府应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拆迁方案和补偿标准,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布。
2. 政府应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拆迁方案和补偿标准时,注重公正、公平和合理,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 政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支付补偿款项,保障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
4. 政府应提供适宜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确保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5. 政府应积极组织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提供合适的住房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 安置房的分配和管理
1. 安置房由政府负责分配。政府应根据被拆迁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地区进行安置房分配工作。
2. 安置房分配应公开、公正、公平,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 安置房的管理应规范有序。被拆迁人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维护安置房,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五条 纠纷解决
1. 对于因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相关部门应加强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各类纠纷。
2.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拆迁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对于本协议未涉及的问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解释。
3.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签订单位:
福建省政府代表
被拆迁人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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