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地征收房屋赔偿标准的规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标准的通知
拆迁补偿为进⼀步加强对我市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拆迁补助费
1,拆除住宅房屋,由拆迁⼈按被拆迁⼈房屋建筑⾯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属货币补偿或者⼀次性安置的每平⽅付给4元,属于过渡安置的每平⽅付给8元。
2拆除⽣产,经营⽤房,原则上按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执⾏。但涉及⼯矿企业,商场等搬迁设备⽐较多的,或有⽆法搬迁及⽆法恢复使⽤设备的,可按下列标准执⾏:
对于⽆法搬迁及⽆法恢复使⽤设备的,由拆迁⼈按收废弃设备的实际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搬迁设备⽐较多的,由拆迁⼈按照拆卸,搬运,安装设备的实际开⽀⽀付搬迁补助费。
以上搬迁补助费,补偿费数额由拆迁当事⼈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双⽅协商不成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双⽅就共同委托达不成⼀致或⼀⽅拒绝评估的,其中⼀⽅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拆迁赔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拆除住宅房屋,由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安排过渡的,拆迁⼈应按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千分之六】计付每⽉每平⽅(建筑⾯积)临时补助费给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计算公式为:每⽉每平⽅临时补助费(元/平⽅⽶)=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元/平⽅⽶)×【千分之六】。但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每平⽅不得低于4元,如按上述公式计算低于4元/平⽅⽶⽀付。
2、拆除⽤于⽣产、营业、办公或仓储等⾮住宅房屋,由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安排过渡的,拆迁⼈应按被拆房屋分类评估的【千分之七】计付每⽉每平⽅⽶(建筑⾯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给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计算公式为:每⽉每平⽅⽶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元/平⽅⽶)=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元/平⽅⽶)×【千分之七】。
3、由于拆迁⼈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起按第1、2款的标准的2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给被拆迁⼈或房屋承租⼈。
4、有拆迁⼈安排过渡房的,且⾯积不少原被拆迁房屋⾯积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积少于原被拆迁房屋⾯积的部分,仍须按第1、2款标准计算补助费。逾期之⽉也是按第三款进⾏补助,除另有约定。
三、拆迁奖励费
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每提前搬迁⼀⽇,由拆迁⼈按建筑⾯积每平⽅⽶付给1元奖励费。
拆迁⼈或委托拆迁⼈,对具体承办拆迁的单位或个⼈,可视其⼯作成效给予⼀定的奖励。其奖⾦发放不得⾼出本地段房屋拆迁⾯积每平⽅⽶4元的幅度。本通知⾃2007年8⽉1⽇起执⾏。考虑到拆迁补偿安置⼯作的特殊性,对于本通知规定的房屋拆迁相关费⽤标准的执⾏问题,按以下原则予以明确;凡是在2007年8⽉1⽇之前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仍按衡市价【1995】056号⽂件规定的标准执⾏;凡在2007年8⽉1⽇之后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对过去(2007年8⽉1⽇为界)未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应按⽂件规定的新⽼费⽤标准分段计算。各县(市)区在执⾏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时,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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