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公路修建拆迁有哪⼏种补偿⽅式
“要致富,先修路”这句话,想必⼤家都不陌⽣。修建⾼速公路对于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建设的作⽤是很重要的,但是修建新的⾼速公路必然会对⼟地进⾏征⽤。但凡涉及到⼟地的征⽤就会有补偿,那么,⾼速拆迁有哪⼏种补偿⽅式?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速公路修建拆迁有哪⼏种补偿⽅式
(⼀)货币补偿
⾦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产权调换
被拆迁⼈的安置⾯积核定标准:
1、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积低于(25-30)平⽅⽶/⼈的,按⼈均(25-30)平⽅⽶核定;在(25~60)平⽅⽶/⼈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积核定;
2、超过60平⽅⽶/⼈的,按⼈均60平⽅⽶核定。2⼈以下(含2⼈)的户,按2⼈核定;
3、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育⼦⼥的按3⼈核定。
注意:被拆迁⼈在同⼀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积。
(三)农民⾃建
实⾏农民⾃建,应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建设。
1、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的话,被拆迁⼈可申请宅基地⾃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建设住宅。
2、如由被拆迁⼈⾃建,拆迁⼈对被拆迁⼈按照被拆迁集体⼟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3、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建设住宅,拆迁⼈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地,可转为⾮农建设⽤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依法办理集体⼟地征收、农⽤地转建设⽤地等⼿续和⽀付相关费⽤,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速征地拆迁的⼯作程序拆迁补偿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同上报。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七条征收⼟地的,按照被征收⼟地的原⽤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地
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征收其他⼟地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付⼟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活⽔平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征收耕地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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