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工程师制度
一、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产生背景
改革开放后,执业资格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管理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1986年,我国颁布《注册会计师条例》,建立起第一项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1994年,我国开始制定各类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在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领域,积极稳妥、有步骤地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是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1994年,国家人事部与劳动部共同协商,联合下发了有关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分工意见,并经国务院批准,把管理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作为人事部的一项职能任务。 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用准则.我国自1997年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来,勘察设计领域已建立了10多个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制度自2005年7月正式实施,全国现有5500多人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获得此项资格.本文简单阐述了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必要性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的管理工作思路提出了建议.
二: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执业资格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药剂师、注册金融分析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注册(投资)咨询师、注册设备师、注册道路工程师以及注册城市规划师等,所有的执业资格都是与企业资质挂勾,这是我国与国际执业资格制度最大的区别。
1. 关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工作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建立的第一个执业资格制度,也是我国最早实施的执业资格制度之一。到目前为止,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办法。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一级注册建筑师14088名,二级注册建筑师25859名。
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首先从注册结构工程师开始,1997年9月1日,建设部、人事部颁发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之后建设部又颁发了《注册结构工
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1998]229号)。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5085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4822名。 2. 关于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的实施情况 2001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颁布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标志着我国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全面启动。总体框架将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划分为三个大类,即: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注册景观设计师。其中,注册工程师又划分为17个专业,基本上反映了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同国际上的做法也是相一致的。我们按照总体框架逐步、有序地推进各类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2002年4月,人事部、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的四个文件,正式启动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到2002年底,按计划基本完成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特许和考核认定工作;
几年后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又分别印发了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四个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文件,正式启动了这四个专业的执业资格制度。另外,石油天然气、水利、冶金、矿业、铁路、机械、海洋、环境工程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正在积极准备之中。
3. 关于各专业委员会的建立情况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关于专业委员会组建的原则,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批准,目前已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有岩土、电气、港口与航道工程、化工、公用设备、石油天然气共6家;此外还批准成立了7家专业筹备委员会,它们是:环保、海洋、铁路、水利、冶金、机械、矿业。各专业筹备管理委员会正在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的要求积极开展调研、有关文件的起草、专业考试专家组的组建、考试大纲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三: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与国外注册师制度的异同
1.国外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目前,通过法律规定、注册机构管理、执业资格标准为核心的制度架构和运作模式已越来越普遍,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接受与共识。追溯历史,这种制度的形成主要基于市场经济运行环境和用法律来约束市场秩序以及人们的服务行为。在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英国并以它们的外扩影响形成了做法基本相同的北美国家与地区模式和英联邦制国家与地区模式。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建筑师注册法,而是各州有立法权,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本州的建筑师注册法,成立考试、注册机构实施建筑师注册工作。1920年在各州考试、注册机构的基
础上成立了全美建筑师注册委员会,制定建筑师注册标准、组织全美建筑师注册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尽管全美建筑师注册委员会开展注册工作已有75年了,但各州开展建筑师注册的历史要远远早于此。
英国的做法与美国有所不同,它的注册制度有学会会员注册和法律规定的注册机构注册两种,它们相互关联但并不相同。在英国,学会的历史较长、一般为皇家特许,因此学会的地位与作用也较大。学会有法律认可的章程和规则,实行自律管理,制定学会的会员标准、组织会员资格考试、会员注册管理等。另一种注册形式是由注册机构实施的注册,它是基于学会会员注册的基础,以1931年颁布的英国建筑师(注册)法为依据开展注册的,要晚于学会的会员注册,而且由学会会员注册转变为注册机构注册是要增加一定条件的(如补充测试),只有在注册机构注册,才能使用“建筑师”称谓。
2.国外执业资格制度特点和做法 由于各国的法律与工程管理体制不同,因此在采用执业资格和进行注册管理上存在着不同的做法。但是,据了解目前许多国家在执业资格标准方面基本形成共识,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和做法: (1) 重视专业学历教育,并以教育标准为申请执业资格的先决条件。 (2) 重视实践培训的要求,从学校毕业到参加资
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格考试都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训练,美国规定三年的实践训练期,英国规定要有两年的实践训练,并完成训练记录册要求。 (3) 资格一般采取考试的办法取得,如全美建筑师资格考试、全美职业工程师资格考试和英国学会会员第三部分考试等。申请在注册机构进行注册还要满足注册机构的其他要求(如补充测试等)。 (4) 由注册机构实施注册管理。受理注册申请,收取注册费,建立并公布在册人员的注册簿,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制定继续教育要求,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违纪行为等进行查处,并根据规定进行注销注册。 (5) 法律对注册人员执业保护的两种基本做法:一种为法律对“注册人员称谓 和执业实践”进行保护,即执业实践必须是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名义执业;另一种为法律仅对 “注册人员称谓保护”进行保护,即非注册人员不得使用“建筑师或工程师”称谓,而对执业实践不作必须是注册人员的规定,但业主一般要选择有“建筑师”或“工程师”称号的人。这两种做法都体现了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的作用和社会对他们的认可。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或拥有“建筑师”、“职业工程师”等称号即表明他们已完成了大学专业教育、经过2~3年的实践训练具有一定的工程经验,并已通过了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能够作为建筑师、职业工程师直接为公众和社会提供工程服务。
3.我国注册建筑师与注册结构师制度的做法我国相继于1995年建立了注册建筑师制度,1
997年建立了注册结构师制度。在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标准上参照并制定了符合国际惯例的教育标准、实践训练标准和资格考试标准: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标准为经评估通过的5年制大学建筑学专业毕业,3年实践训练,参加并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标准为经评估通过的4年制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参加并通过全国基础考试及完成4年的实践训练,参加并通过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师专业考试。在注册上采用“注册人员称谓和执业实践”保护方式,取得资格人员必须注册取得执业印章,并在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这些技术文件才能生效,非注册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名义进行执业活动。
相同的是主要从事业务的对象、基本的知识结构等方面,都有一些共性的特点。不同的是,我国是强制性的,而国外是市场认可的。我们国家为什么要搞强制性的标准呢?不搞得话,国家担心会出现问题,我们是保证基本的或者说最低的门槛。这就是目前我们国家管理处在一个比较难的困境。
注册建造师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内已建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
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施工项目经理队伍中,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非常必要。这项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我们进一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
建造师的定位与职责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
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建造师的资格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报考人员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建造师的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同时,考虑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二级建造师,可以适应施工管理的实际需求。
建造师的注册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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