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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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按照法律规定,职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年休假的待遇。职工在休年假的时候,工资待遇正常享受。为了更好的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部门制定了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那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结合一篇实施细则的内容详细做个介绍。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家法定节日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 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 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 年休假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并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生矛盾时,由单位另行安排职工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拟订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送交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实施。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安排,报上级主管领导备案;公司班子成员休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单位安排休假的,一般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见附件2),职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安排时间休假。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一)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职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时间而未休的;
  (三)职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统筹安排原则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条 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中途回单位工作的,职工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作安排。确实不能安排的,职工的剩余假期天数应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往返路费(限境内)。
  第十五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见附件3),及时准确掌握情况,为督促检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从年4月1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其中对年休假条件、休假工资待遇、年休假天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条款的解读。对于企业职工来讲,年休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如果企业违反条例规定,不批准职工休假申请或者少发年假工资,职工要向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坚决捍卫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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