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属收费单位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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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3.26
导游资格
【字 号】闽价费[201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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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活节是哪天【施行日期】2012.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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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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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属收费单位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闽价费[2012]122号)
省属各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中旬开始,对省属收费单位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审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审验对象:凡2011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物价局申领过《收费许可证》的在榕省属收费单位,以及中央、外省(市)驻榕收费单位,均为此次审验对象。
  二、收费审验时间、地点:收费审验从2012年4月17日开始至4月24日止(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地点为福建省物价局三楼会议室。有关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附件所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未经收费年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审验时间。
  三、收费审验必须携带的材料:《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审验报告书(一式三份)、收费情况一览表、非税收入检查情况表、非税收入征管有关情况一览表、收费审批文件、《财政票据领购证》、收费票据存根(含学校代办费相关内容的票据以及未使用完的票据)
、银行帐户年检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总账与明细账及其它相关材料。
  四、收费审验工作要求:各部门和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收费审验工作,在收费审验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由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收费单位的财务人员和收费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对逾期不接受收费年审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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