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元旦法定是1天还是3天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专家解读】 据有关专家表示,制度工作时间将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发生作用,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单位每年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为250天,每个月对员工的工作安排时间为20.83天,均应该比以前缩短。 日工资、小时工资则是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发生作用。 |
珍藏!实例演示工资计算三大实用简洁公式
2012-05-18 来自 百度百科 阅读() 字号:T|T
近日,三茅人力资源网的发布的《最值得收藏的十三个HR工资计算问题汇总》受到HR广泛欢迎,都提出非常实用,可是有些东西过于繁杂,缺少数字表达,如果能有实用的方法计算就好了。
近日,三茅人力资源网的发布的《最值得收藏的十三个HR工资计算问题汇总》受到HR广泛欢迎,都提出非常实用,可是有些东西过于繁杂,缺少数字表达,如果能有实用的方法计算就好了,那下面将用实例介绍工资计算的三大简洁公式。
方法一:月薪/當月實工作天數(08年後法定日算在工作日內,即法定日休息也有工資)*月實出勤天數+加班費;
方法二:应发工资=月标准工资*(实际出勤天数+法定假日)/(日历应出勤天数+法定假日);
方法三:1、未缺勤也未加班则发约定月工资(如2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则发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如2000元-2000/21.75*2天)
3、有缺勤平时也有加班的,则缺勤与加班相抵,剩余仍有多余时间的则算加班费,如不过相抵的则算缺勤(2000元-2000/21.75*(缺勤2天-加班1天)
4、无缺勤有加班的,则月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倍数(2000元+2000/21.75*1天*3倍(元旦))。
缺勤工资计算方法 |
发布者: 刘效权律师 发布日期: 2012-2-12 浏览次数:3462次 |
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例如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又例如请事假时,按照怎样的日工资标准计算缺勤工资?还有,如果是因初次建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当月出勤未满月的工资计算方法?各种计算标准是否有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有关日工资计算的法律规定: 1、劳动部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中,对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日工资折算时,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即按当时的制度工作天数为21.5天进行折算日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2、《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0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16条规定:“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但是这里却没有规定事假期间工资是否同样按照加班一样的日工资标准进行折算。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在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时,规定: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从以上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计算加班工资的日工资标准是明确的,即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而不论实际加班的那个月里工作制度天数是多还是少;但是对于缺勤的扣减,是否适用同样的标准则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缺勤情况下按照21.75天折算日工资的方法计发或扣减工资的极端例子。 缺勤有多种情况,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因劳动合同建立或结束时导致某个月份上班时间不完整的,以及事假这两种情况。这样发放工资或者扣减工资时如果按照与加班工资一样的日工资折算,即按照21.75天来折算日工资,就存在问题,我们这里来分析一下: 1、按照出勤情况发工资的情况,主要是因劳动合同建立或结束导致某个上班月份出勤时间不完整的工资发放,当然也有请事假导致缺勤,而按照实际出勤情况发工资的(注:如果按照缺勤情况来扣发工资的,在下面再讨论),这里有多种情况: 1)按照是否在当月15日上班为发放依据的情况。对于劳动合同初次建立的,有些企业企业采取前半月上班的发全月工资,而后半月上班的,即15日以后上班的发半个月工资,这对于员工无疑是有利的;但是现实中也存在两个员工因上班只差一天,因而发放工资差额巨大的情况,而导致员工有心理落差的问题。 2)如果是按照上班天数来发放工资的,可能出现两个问题,即多发或少发的问题:一、如果当月制度出勤天数大于等于23天,而实际出勤天数大于等于22天的,按照21.75天计算出的日工资标准,则得出了,该月员工应发工资大于正常月份的情况,即有缺勤或出勤少的情况,反而工资要多发的现象。二、如果出现了当月制度出勤天数小于等于21天,而工作天数小于等于20天时,尤其是出现较极端的情况,例如2012年1月有春节的,当月制度工作天数只有17天,如果实际出勤只有16天,少工作1天,工资却少了很多的情况。 显然,按照21.75天来折算日工资,不是很适合于计算缺勤或出勤少的情况下的工资计发。那么用21.75天折算的方法,是否可以采用扣减工资的情况呢? 2、采取21.75天折算日工资的方法进行扣减工资,也不能应付极端情况。 我们按照极端的情况,例如某个月,员工只工作了1天的情况,按照21.75天折算日工资,用全月工资减去当月缺勤天数×日工资,来检测这种折算是否适用这种情况。经过测算,员工某一个月只工作了1天,如果当月制度工作天数很少,例如只有17天,虽然只工作了1天,但是扣减后应发工资反而仍剩下不少,远远大于1天的日工资标准;如果当月制度工作天数很多,甚至大于23天的时候,对于只工作了1天的员工,用全月工资减去缺勤天数×日工资,得出的是负数,员工反而要向公司付钱了,这两种极端情况表明,用21.75天折算日工资来计算扣减工资,还不是合适的。 |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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