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9.16
∙【字 号】鄂价规[2010]181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旅游
(鄂价规[2010]181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各有关旅游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9]180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230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
改价格[2007]227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人文景观(含宗教场所)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省协调、按质论价”的管理原则。
省物价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协调平衡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审批管理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家重要风景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指导各地的
门票价格管理及监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审批本辖区管理权限内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辖区内其他门票价格水平。
第五条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科普场馆向社会免费开放;与人民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游客流量,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又兼顾补偿直接运行成本、配套服务成本、资源价值的原则,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实行优质上调,劣质下降的双向调控制度,保持价格水平合理衔接和基本稳定。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依法开展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照《湖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实行价格听证。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单独设置门票的,要从严审批。单独门票和普通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十条 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同级别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年度参观人数达到20万人次以上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调价理由和调价方案报省物价局,征得同意后方可调价。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内观光车、索道、游船(艇)等服务价格是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的
组成部分,其管理权限、定价原则、作价办法均纳入价格管理范畴,并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
游览参观点内观光车、索道、游船(艇)等服务项目,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
游览参观点内观光车、索道、游船(艇)等服务项目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下列情况实行优惠:
(一)对现役军人、残疾人、1.2米以下儿童、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对学生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半票。
(二)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众,应免收门票,但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船(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三)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优惠,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类临时展览,原则上不得收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展览项目,可以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申报,从低从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但不得同游览参观点门票联售。
第十五条 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应实行同一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得区分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
游览参观点景区内的照相取景以及公共厕所等配套服务设施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免费开放日。对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应建立健全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每年3月底以前,将其上年度游客人数、门票收入和成本费用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4月底前将3A(含3A)级以上的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报省物价局。省管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于3月底前直接报送省物价局。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价格。调整门票价格时,应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控制价格上调的间隔期限和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期限不得低于3年,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5%;50元至100元以内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100元至200元以内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25%;2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15%。
第十九条 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
第二十条 游览参观点执行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实行年度审验。游览参观点应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示门票的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对象、优惠票价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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