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28
【字 号】鄂政办发[2006]10号
【施行日期】2006.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旅游
(鄂政办发〔2006〕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的指导思想
  自1987年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以来,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目前,全省共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23处,总面积5506.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3%。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对于维护全省国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旅游发展,拉动地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监管不力,规划执行不严,一些部门和单位不顾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历史遗产特性,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破坏性地开发建设,使风景名胜区出现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的倾向,影响了风景名胜区固有价值与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以资源保护为核心,科学规划为前提,设施建设为基础,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旅游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发利用促发展,绝不能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暂时发展,切实做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统一,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严格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合理划定景区范围,确定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安排好开发时序和强度,制订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用地总量。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旅游、文化、民族宗教等部门的意见,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正在修编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必须于2006年底全部编制完成;省级风景名胜区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必须在2006年4月前启动,2007年底前完成上报工作。国家重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厅报国家建设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要积极组织编制景区建设、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中要划定核心景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划定由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并于2007年底全部完成。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凡对已批准的规划进行修编和对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编调整。修编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三、开展综合整治,树立风景名胜区良好形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按国家建设部统一要求,进一步巩固综合整治成果,提升管理水平。
省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从2006年起,连续开展三年。各地要认真借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有益经验,以树立湖北风景名胜区良好形象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美化我省风景名胜区的景观风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一)强化建设项目管理,查处违章建设。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要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和确定规模,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程序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经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涉及到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有关设立审批及登记手续,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事件的力度,在全面调查认定的基础上,通过开展集中拆除违法建筑活动,改善景区环境,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同时,严格加强景区建设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毁林伐木等任何形式的破坏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的活动。
  (二)规范设置标志标牌。参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的要求,结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实际,精心设置和规范风景名胜区内的标志、标牌,做到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设置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安全警示、交通指示、遗产宣传、古树名木保护、景观景点介绍、文物保护标志、公共设施标志等标牌设计形象统一、清晰美观且有特。
  (三)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完善安全救助应急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险要地段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加强景区车辆、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加强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管理法规和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按要求配足消防器材和火警通讯设施和器材。科学确定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在节假日期间要特别注意对游览活动的组织引导,不得超过环境容量标准接待游人,确保游览安全。
  (四)创建文明卫生风景名胜区。从整治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入手,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风景名胜区环境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使各类自然景物、人文景物保存完好。加强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要按国家有关标准经过处理后排放。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景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引导游人文明游览,自觉维护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力争更多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成为文明单位、文明景区,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四、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升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
  各地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都要遵守风景名胜区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支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促进全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各地要把加快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数字化景区建设作为创新风景名胜区管理模式的重要措施,在扩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工作覆盖面的基础上,加快实现监管系统
建设由单一监测向多元监测、由传统管理向网络化管理、由侧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转变,逐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申报、规划、项目、监管、信息、宣传等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整体提升风景名胜区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风景名胜区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在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大力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风景名胜区交通、通讯、住宿、餐饮、购物、游览等旅游设施和服务项目。对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保养、绿化、环卫、保安等具有物业管理性质的服务项目,可以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亮照经营。风景名胜区门票必须坚持专营管理,杜绝非市场行为的景区门票减免。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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