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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根元、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旅游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16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亚平樊军骆骥 
【审理法官】姜亚平樊军骆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根元;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谭根元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个人】谭根元 
【当事人-公司】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 
【代理律师/律所】夏伟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陈龙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伟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陈龙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伟陈龙 
【代理律所】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谭根元 
【被告】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谭根元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系谭根元等职工向原黄冈市旅游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反映情况,与一审中谭根元提交的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谭根元提交的证据三至证据六,因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中予以论述。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应否支持谭根元对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的诉请;二、应否支持谭根元对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诉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第三人一般代理民事主体资格质证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终结执行(执行终结)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另查明,1995年原黄冈地区地改市以后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更名为黄冈市旅游服务公司,但未在工商部门变更注册登记。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已于2020年10月27日经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应否支持谭根元对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的诉请;二、应否支持谭根元对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诉请。    关于焦点一,应否支持谭根元对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诉请的问题。本案中,谭根元所诉请要求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黄冈市旅游服务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给予安置费的诉讼请求已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完毕,该公司破产财产已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不再清偿,且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已经职能部门审查后注销登记,无民事主体资格,故谭根元本案再起诉主张给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应否支持谭根元对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诉请的问题。经查,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在注销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与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系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缴纳保险等费用系用人单位义务,谭根元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存在劳动关系,其以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系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业务主管单位为由要求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谭根元二审中提交证据以证明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2:06: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74年12月谭根元应征入伍,1979年退伍。1980年3月在黄冈县邮政局做临时工,1983年4月1日分配至黄冈县邮政局工作,后黄冈县邮政局总支委员会通知谭根元任黄冈县邮电局知青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1986年谭根元任黄冈地区经贸开发公司业务科副科长。1987年12月28日,任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副经理。2005年12月20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旅游服务公司破产一案,2006年10月13日作出(2005)黄民破字第5-8号、5-10号宣告申请人破产的民事。2007年12月、2009年、2011年、2017年3月谭根元交纳了职工养老保险。    2017年3月13日,社保部门向谭根元颁发了退休证(记载:申报单位黄冈市旅游服务公司)。    2017年5月2日谭根元申请劳动仲裁(1、裁决支付养老保险费81547元及利息;2、裁决补办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时间自1989年2月至2017年3月止;3、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47320元)。当日,黄冈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黄劳人裁字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9月19日谭根元与旅游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亦领取了退休证(记载:申报单位黄冈市旅游服务公司),且破产清算组2012年5月28日就谭根元反映破产职工安置问题作出了书面答复,而谭根元于2017年5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后其起诉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求给付养老保险费、利息损失及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办医疗保险和支付职工安置费,超过上述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该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遂判决:驳回谭根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收。 
【二审上诉人诉称】谭根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二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
养老保险费81547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3、判决二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办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时间自1989年2月至2017年3月止;4、判决二被上诉人立即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47320元;5、判决二被上诉人立即支付上诉人的职工安置费5475元。事实和理由: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无效。黄冈市旅游服务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只有湖北省黄冈地区旅游服务公司,且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违反了合同法强制性规定,故明显违法无效。二、破产企业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上诉人曾于2012年10月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安置费等劳动争议问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裁定不予受理,后黄冈中院、湖北省高院维持了该裁定,上诉人无奈之下只有于2017年3月分别借款补缴了养老保险金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三、上诉人一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曾于2017年5月分别向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上诉人向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黄冈中院于2018年8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该裁定",一、二审法院并未提出超过仲裁及起诉时效。2018年上诉人又提起诉讼,主审法官告诉我主体有瑕疵劝我撤回起诉,并告知2020年可以再重新起诉。综上,一审以超过仲裁及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我方诉请错误。    二审中,上诉人谭根元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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