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8.04
施行日期湖北省旅游
2014.08.04
文号
主题类别
基本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2014年8月4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交投公司: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的建设理念,推进公路建设转型发展,提升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的好坏,事关人民众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事关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一方面,当前我省公路建设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处于“十二五”交通建设的攻坚阶段,公路建设规模持续高位运行,公路建设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更为复杂,一大批长(汉)江特大桥和山区公路拟建和在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面临下降趋势。另一方面,新时期,环境资源约束的加剧,人民众对交通出行要求的提升,“四个交通”的建设,交通运输的转型发展,都对公路建设提出了
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近几年,国内发生了多起公路和大桥建设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其深刻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各公路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务必认清我省公路建设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参建单位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着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责,处在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枢纽位置,其管理能力、眼界视野和质量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是施工质量安全监理责任主体。一是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要求,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满足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和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含有或独立的特殊结构特大桥、特长隧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项目的建设管理或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的经历,并应配备适应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的桥梁、隧道和安全工程师。如项目法人无法组建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的,应委托具备法人资格和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代建。采取BOT、BT、BOT+EPC等方式建设的项目法人必须设置独立的项
目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合设或合署办公。二是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等情况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部门核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要把项目建设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作为项目施工许可审查的重要内容,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和督促整改,项目法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建设过程中,经核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的交通运输部门报备。三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诚信从业,要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配置人力资源和机械设备资源等,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科学合理设置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业绩、主要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业绩、机械设备资源投入等资格条件。承担特长隧道、特殊结构特大桥的施工、监理单位应有类似工程业绩,拟投入项目的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及技术、质量和安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同类工程管理或技术经历及管理经验。
  三、进一步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质量。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的前提和基础。一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要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全寿命周期”的理念,落实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的要求,汲取沪蓉西科技示范路和神宜、武神、大别山生态旅游公路建设的成功经验,运用省厅编制的《湖北省生态旅游公路工程技术指南》,认真落实“地勘选线、安全选线、生态环保选线”的原则,倡导灵活设计、宽容设计和人性化设计,控制工程规模,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服务功能。在满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合理采用技术指标,优化平纵设计,使路线尽量与地形相拟合,绕避不良地质灾害体和环境敏感区,尽量避免出现长大纵坡和高填深挖。在普通公路设计中,要避免追求“宽、平、直”,慎选特殊结构特大桥及特长隧道与高边坡方案。二是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对于工程复杂的公路勘察设计,在勘察设计招标时,要加大设计单位和参与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相关业绩的评分权重,选择综合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设计单位。对于含有或独立的长(汉)江大桥和特长隧道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同类项目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绩。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加强对项目总体设计管理,加大设计单位履约检查,将设计单位的履约情况和设计质量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主体,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提倡标准化设计,倡导创作设计,加大“四新”技术应用力度,加强总体设计、方案论证、勘察成果应用及设计文件的校核、复核、审核工作,确保
设计文件质量。对于交安、房建、绿化、机电等附属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要加强各专业之间的衔接,通过总平面布置图的设计,防止“错、漏、碰”等问题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审批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省公路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的审查审批管理。一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省公路局要进一步加强所承担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的管理,完善审查审批管理制度,推行委托审查制度,保证设计审查审批质量。对于省厅下放或委托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审批事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省公路局不得再次下放。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各专业设计工作的进度管理,对于路面、交安、房建、绿化、机电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尽可能一并提交审查审批,以减少审查次数,提高审查审批效率。二是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和监督,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对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逐条说明,审查单位要逐条进行审核,交通运输部门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批复。三是加强勘察工作的策划组织及成果验收工作。外业勘察资料尤其是地质勘察资料是设计的基
础和依据,直接影响工程方案的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外业勘察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并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批准。经批准的指导书,建设管理单位应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及长(汉)江大桥的勘察外业验收,由省厅组织验收,其他公路项目的勘察外业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五、进一步推进公路建设标准化。公路建设标准化是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的重要抓手,是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一是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要求,在项目招投标、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中,要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有关文件要求,全面运用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和省厅组织编制的《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落实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的各项措施。二是厅建设处要把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要求作为招标文件备案和设计审查审批的重要内容,厅质监局要把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落实情况作为履约检查和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把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落实情况作为签发开工令的前提条件。三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要大力推进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化工作,要结合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实际,参照高速公路建设标
准化的做法和经验,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化要求,推进普通公路建设标准化。
  六、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健全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充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必备的检查设备,按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对上一级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不得再次向下委托。要不断丰富监管手段,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督效果。一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交通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进行质量安全控制。二是采取差异化监管办法,突出关键原材料的监督,继续加大督查频率和力度,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实行“黑名单”制度,突出抓好参建单位的履约监管,加大对人员变更的约束力度,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三是全面推行“首件合格制”,完善首件合格制管理制度,加强对首件合格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切实推行施工员带班制度和班前十分钟制度,继续开展湖北交通建设产业工人“强素质、建和谐、促发展”活动。四是加大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建设中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