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地字[1993]189号)的规定,为了加强市级旅游产业发展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提高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旅游产业发展有偿使用资金(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资金)是从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0%用于有偿使用,旨在探索建立有偿与无偿相结合、滚动发展壮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新机制。
第三条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有偿使用资金主要支持旅游企业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商品的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等。
第五条有偿使用资金使用时间为一年,使用期内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下调15%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旅游企业或企业业主经评估合法的不动产作抵押。每个项目有偿使用资金最高额度
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有偿使用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获得国家认定的4A 级以上旅游景区或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的旅游企业,申报有偿使用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有偿使用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良好的金融信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度。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每年1—3月份为项目申报期。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申请有偿使用资金时,应向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一)资金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组成、申请有偿使用资金数额等;
十堰旅游(二)建设项目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及批准文件;
(三)属已正式立项或开工建设项目;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批复;
(七)可抵押的不动产的评估报告;
(八)项目建设、投资、经营管理等相关合同。
第八条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共同到申报单位实地调查,根据
审核和调查情况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市财政局联合市旅游局下文通知已确定的借款单位,由申报单位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有偿使用资金的预算、使用和财务管理。审核资金预算;按项目计划办理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负责办理借款担保、抵押手续和资金回收工作;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市旅游局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等。
第十条市旅游局负责申请或使用有偿使用资金的项目管理。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或评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项目计划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按期还款,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实施。落实项
目匹配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坚持做到诚实守信,按时归还有偿使用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有偿使用资金实施合同管理。旅游企业借用有偿使用资金,实行担保或抵押办法,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经营单位的担保书或经评估的自有不动产作抵押,并出具确保按时还款的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安排和使用有偿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实施跟踪问效制度。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共同对资金安全负责,保证资金可靠运行,共同对到期资金负责回收。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借用有偿使用资金到期后,必须按期归还。凡逾期一个月不还款的,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申报此类项目,凡逾期二个月不还款的,将通过司法程序依法收回。
第十七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形式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若由此不能按期回收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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