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07
∙【字 号】十政办发[2012]39号
∙【施行日期】2012.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
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十堰市以外投资者在我市注册企业,新建符合我市环保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不含矿产选采和住宅房地产),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除享受国家、省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供地政策。工业项目按《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送中心及物流园区等物流项目根据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在供地政策方面给予优惠。
十堰旅游 第三条 财税扶持。在十堰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亿元以上的物流与文化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取得收入并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第三年按5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亩均纳税超过10万元的,超额部分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全额奖励。
企业总部、营销总部迁至十堰城区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在十堰市外),自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起,每年由于税收管辖权调整,新增税收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在城区购置或租赁楼宇,投资广告策划、影视制作、动漫设计、网络信息、律师事务、会计事务、咨询中介、高新科技、旅游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自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起5年内,年纳税超过50万元的,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企业变更经营地点、变更名称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在十堰城区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信托投资等二级以上(含二级)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经营期在三年以上的,到期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注册时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低补助奖励不低于100万元,最
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费用优惠。对满足第二条至第四条要求的新建、扩建项目,涉及到的29项规费,全免7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19项,按成本或工本费收取3项(详见附表)。对投资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用水、用电价格比照工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 重点项目一事一议。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人才自主创新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在我市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过5亿元的项目及其它重点项目,视项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七条 提供优质服务。对城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项目,分别明确一名市级领导联系企业,一名县级干部和驻勤民警全程服务。
第八条 奖励资金分级承担。属于市级财政收入列举范围的项目,由市级全额承担;区(管委会)级财政受益项目,由区(管委会)承担。
第九条 市财政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制定相关专项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招商局(办)负责解释。
附件:十堰市招商项目建设相关规费减免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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