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当下社会,在我们的⽇常⽣活中,企业会根据⾃⼰的需要⽽进⾏适当的调整,为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有的企业甚⾄会选择重组。那么,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办法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债务⼈发⽣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按照其与债务⼈达成的书⾯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对债务⼈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情况处理:⼀种是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第⼆种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因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当事⼈双⽅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货币性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
1、转让⾮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转让⾮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登记相关财产的收⼊,以资产的计税成本冲减账⾯资产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后,如为正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所得,如为负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损失。
2、偿还债务的处理
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转让⾮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额应当相当于⽀付受让⽅债务的⾦额,在会计上作相关债务减少处理。例如:某⼯业加⼯企业在筹建时⽋S机械设备⼚设备款117万
元,⽆货币资⾦⽀付,经协商⽤其⽣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偿还债务时:
借:应付账款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100万元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2)确认偿债损益时(不考虑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间接费⽤因素):
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80万元
即该企业⽤商品偿还债务增加计税所得100-80=20万元。
(⼆)债权⽅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购⼊⾮货币性资产和核销债权两项业务处理:
1、购⼊⾮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债权⼈以公允价值购⼊债务⼈的⾮货币性资产,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作相关资产购⼊处理,以不含税价格(⾮增值税应税项⽬和不允许抵扣的项⽬除外)作为资产的账⾯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法定抵扣凭证上注明或依据其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2、核销债权的处理
在债务⼈以⾮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应当在按公允价值作⾮货币性资产增加的同时,在财务上作相关债权核销处理。
例如:对上例债权⽅的账务处理⽅法为:
(1)购⼊⾮货币性资产时: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100万元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117万元
(2)确认核销债权时:
借: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117万元
贷: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117万元
⼆、债权转为股权
(⼀)债务⽅的所得税处理
债权转股权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务⼈应按债务⾦额同时作股本增加和清偿债务处理。
例如:假如上例某⼯业加⼯企业赊⽋S机械设备⼚的117万元设备款经协商作债转股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117万元
贷:实收资本——S机械设备⼚117万元
(⼆)债权⽅的所得税处理
债权转股权对债权⼈来说等于把债权转成了投资,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券⼈应按应收款项⾦额同时作长期投资增加和核销债权业务处理。
例如:假如上例S机械设备⼚将应收账款117万元转为对某⼯业加⼯企业的股权投资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117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S机械设备⼚117万元
三、“差额”结清债权债务
债务重组除上述等价处置外,有时还出现⾮等价的问题,如债权⼈承让或豁免部分债权、债务⼈在以⾮货币性资产偿债时不能够完全地按价分割资产⽽承让的部分资产、或以债权转为股权时出现股权⽀付⾦额与相应债权、债务不符时,都应该及时进⾏处理。
(⼀)债务⼈的处理⽅法
1、以现⾦清偿债务的处理⽅法
债务⼈以低于应付债务账⾯价值的现⾦清偿债务时,应按应付账款的账⾯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按实际⽀付的⾦额,贷记“银⾏存款”科⽬,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债务重组利得”科⽬;如果债务⼈以⾼于应付债务账⾯价值的现⾦清偿债务时,其⾼于部分属于⽀付的资⾦占⽤费的记⼊“财务费⽤”科⽬的贷⽅,如果属于赔偿的损失则应记⼊“营业外⽀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的借⽅。
2、债务⼈以⾮现⾦资产清偿债务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的⽅法处理外,其⼤于⼩于相应“应付账款”账⾯余额的差额分别记⼊“营业外收⼊”或“营业外⽀出”科⽬。
3、以债务转为资本时,除按述⼆的⽅法处理外,其⼤于⼩于相应“应付账款”账⾯余额的差额分别记⼊“营业外⽀出——债务重组损失”科⽬或“营业外收⼊——债务重组利得”。将股份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
收资本之间的差额,作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处理
4、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法⽀付时,应按其账⾯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贷记“营业外收⼊——应付账款”科⽬。
(⼆)债权⼈的处理⽅法
1、收到现⾦资产的处理
债权⼈收到债务⼈清偿债务的现⾦⾦额⼩于该项应收账款账⾯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额,借记“银⾏存款”等科⽬,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按重组债权的账⾯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出”科⽬。
收到债务⼈清偿债务的现⾦⾦额⼤于该项应收账款账⾯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额,借记“银⾏存款”等科⽬,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按重组债权的账⾯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
2、收到⾮现⾦资产的处理
债权⼈企业收到债务⼈⽤于清偿债务的⾮现⾦资产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的⽅法处理外,如果已
提取坏账准备,还应同时核销相应“坏账准备”账户余额,如果收到的偿债⾮现⾦资产公允价值⼩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时,其⼩于部分记⼊“营业外⽀出”账户,如果⼤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其⼤于部分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的贷⽅
3、债权转股权的处理
经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时,除按述⼆的⽅法处理外,其取得的股权⾦额⼤于⼩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差额的处理⽅法与上述收到⾮现⾦资产的处理⽅法相同。
4、“应收账款”确实⽆法收回时的会计处理
应按其账⾯余额,借记“营业外⽀出——应收账款”科⽬,贷记“应收账款”科⽬。
四、债务重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9]59号⽂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的。
2、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3、企业重组后⾃重组⽇起计算的连续12个⽉内(下同)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如取得股权⽀付⽅属于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在重组后连续12个⽉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能够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1、对上述第1项条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的最终结果;
(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重组各⽅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6)⾮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2、对上述第3项、第4项条件,当事各⽅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改变。
3、享受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的;
(2)当事各⽅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4、对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享受上述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享受上述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的;
(2)双⽅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五、尚须注意的⼏个问题
1、企业债务重组在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如果对交易中股权⽀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股权⽀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股权⽀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股权⽀付⾦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企业发⽣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未按规定书⾯备案的,⼀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税务处理。
(1)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3、当事⽅的其中⼀⽅在规定时间内发⽣⽣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变化的当事⽅应在情况发⽣变化的30天内书⾯通知其他所有当事⽅。主导⽅在接到通知后30⽇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情况发⽣变化后的60⽇内,应按照财税[2009]59号⽂件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重组各⽅应各⾃按重组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若同债务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在第⼀步重组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步重组完成后,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第⼆年进⾏下⼀步重组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特殊性税务处理。
跨年度分步重组,若当事⽅在⾸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重组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般性税务处理。在下⼀纳税年度全部重组完成后,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报请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5、企业发⽣跨境债务重组时,凡适⽤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财税[2009]59号⽂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跨境重组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进⾏律师咨询。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