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海禁政策和清朝闭关锁国政策异同比较
明朝海禁政策和清朝闭关锁国政策异同比较
明朝海禁政策和清朝闭关锁国政策确实有许多共同点:如产生原因 1、封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比较稳定,对外来商品有较强的抵制作用,这是闭关锁国政策的经济根源;2、防范中外反对势力联合、巩固统治的需要;3天朝上国的自大心态等。
内容:都严格限制对外交往,只允许部分官方主持的贸易;
后果:都不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妨碍了中国海外市场的开拓,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造成中国落后于世界潮流,是近代中国落后挨打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二者具有一脉相承性,本质是一样的等诸多相似之处。
但是明朝海禁和清朝闭关锁国还是有许多不同之处的。
一、实施背景不同:
明朝海禁:
明朝建立之初,退居北方草原的蒙古势力仍对明朝构成一定威胁,日本倭寇在沿海进行骚扰掠夺,政局不稳。
清朝闭关锁国:
清朝作为少数民族满州入主中原建立的政权,建国之初,内有多股反对势力的反对,如前明残余势力、明末农民起义军队等多股反对势力,外有西方殖民者的骚扰掠夺,统治亟待加强。
二、主要针对对象不同:
    明朝海禁主要是针对倭寇,而清朝闭关锁国先是针对东南沿海抗清势力,后来主要用于防范西方殖民者。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三年(1370倭寇山东、浙江、福建滨海州县 朱元璋政府下令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明太祖实录》卷49) 此后,朱元璋多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片板不许下海,诏令极严。 永乐以后,随着中国海防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禁令渐弛,还出现了郑和下西洋这样空前的航海壮举,加强了中外联系。明中叶倭寇活动再度猖
獗,嘉靖元年(1522年), 明政府再度实行海禁政策,封锁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 ,断绝海上交通,以断绝倭寇的补给。凡违禁的沿海官民,依法处以极刑。随着明军剿灭倭寇,隆庆元年(1567),福建巡抚涂上书曰请开市舶,易私贩为公贩(私贩指走私商,公贩指合法商人)。同年,隆庆皇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史称隆庆开关。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东南沿海各地的民间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明朝出现一个比较全面的开放局面。 由此可见,明朝的海禁时张时驰,主要是针对倭寇,当倭寇之患解除后,明朝就解除了海禁政策。
清朝在收复台湾以前,曾经厉行海禁政策,严禁商民出海贸易,片板不许下海,犯禁者一律处死,货物没收入官。这种海禁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对付郑成功及其子孙的海上势力,并不是针对外国的。因此,1683年清朝收复台湾后,逐步放宽海禁,准许对外贸易。但是到乾隆前期,清政府由于外国商人的无理要求,又加强了对外贸易的限制,下令关闭除广州以外的其它通商口岸,并且颁行严格约束外国商人的条例和章程,这样便形成了所谓闭关政策。闭关政策历经乾隆、嘉庆年间,一直延续到战争前夕。 
三、具体内容、程度有所不同:
《大明律》卷15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疋紬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由此可见,明朝海禁范围主要在经济领域,以打击走私为主,带有对外经济制裁的一面。而且,明代的海禁只禁止中国民间私人出海贸易,但欢迎外国人来华贸易,不过这种海外贸易必须在官方的主持下进行,即所谓贡舶贸易。明成祖命郑和七下西洋,不仅运载大量货物到亚非各国贸易,而且广泛招徕各国商人。对于西方先进技术和物产,也并不排斥,当时葡萄牙人、荷兰人来到中国,明朝人发现,他们的大炮很厉害。于是,戚继光很快学习并掌握了葡萄牙人、荷兰人制造大炮的技术,并将此类大炮装备中国军队,增强了军队的战斗力。也是在明朝,一大批与我们今天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引进到中国来。例如,玉米、甘薯、 烟草等,大大丰富了中国人的生活。
 清初顺治帝下达闭关锁国政策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
治十八年,清廷更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 同时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康熙统一台湾后,一度开放海禁,但仅过了二十多年,又担心沿海居民同外国人交往会危及满清统治,再次禁止商人前往南洋贸易。乾隆更认为天朝物产丰盈,无须同外国进行贸易,规定只开放广州一处对外通商,而且只允许由政府特许的十三行统一经营管理。 乾隆二十四年, 清政府又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政策形成为制度。总之,在清朝闭关锁国政策下,中国民间私商不能出海贸易,外国商人也限制来华贸易。涉及内容不但包括经济领域,还包括技术、文化领域,是全方位的禁止、限制海外贸易。
四、危害严重程度不同:
明朝中前期,中华文明依然处于世界领先;清朝时,中国已经无论是制度、经济、技术还是思想文化都全方位落后于世界潮流,在这样不同背景下的海禁政策,加上具体措施、程度的不同,就造成乐不同的程度的后果,明朝海禁,对中国海外贸易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不如清朝闭关锁国带来的巨大摧残和扼杀。
 综上所述,明朝海禁和清朝闭关锁国是一脉相承的政策,后者是对前者的继承和发展,但是,二者实施的背景、主要针对对象、具体内容、程度、后果都有所不同,清朝闭关锁国实际上是明朝海禁的变本加厉,更加全方位、政策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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