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对口招生为做好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吉林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考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内公民,可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2.持外省籍《居民身份证》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报名:
(1)非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应届考生,户口迁入我省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2006年12月31日前迁入);并经我省普考办办理普通高中学校转(入)学籍手续,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校会考。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转入手续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会考证书;
(2)非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往届考生,户口迁入我省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2006年12月31日前迁入)。考生报名时须出具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书和会考证书;
(3)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应届考生,经我省普考办办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转(入)学籍手续。考生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转入手续及会考证书;
(4)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往届考生,户口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迁入。报名时须出具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和会考证书。
3.符合第2条、第3条规定条件的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具体要求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并由招生考试部门作出决定不准参加今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5)在非应届毕业年份违规参加普通高校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
(6)在参加省专业统考和校考(专业测试)中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并由招生考试部门作出不准参加今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5.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报名办法及其要求,详见《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09]49号文件)。
各市(州)招生办,依据省招生办对相关年度高考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对违规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其结果于4月20日前报省招生办备案处理。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规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现实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评语要填写到《2010年吉林省高校招生报名卡》中的“考生评语”栏。
从今年起,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所在学校填写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应届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普考办提供,省招生办记入《2010年吉林省高校招生报名卡》考生评语栏。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没有自愿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不遵守《考生守则》的。
8.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填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与考生报名同时进行。考生本人必须在填写后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信息采集,应届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负责;其他考生均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负责。考生签订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考生留存,另一份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保存。
9.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自愿遵守高考有关法规、规定、《考生守则》和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考生,不准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状况检查,并如实陈述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至4月15日。
11.各体检医院要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和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考生体检工作;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0]10号)规定,按标准向考生收取体检费,不准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12.各级招生机构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考生体检工作。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对考生体检结果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对初检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3.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考生体格检查表》项目及其文字采集录入。应届毕业生的体检信息由所在中学负责录入,打印出《考生体格检查表》。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核对后,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其他考生的体检信息由县(市、区)招生办负责录入,由负责高考体检工作人员核对签字后,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经考生确认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14.各地要严密组织考生体检工作,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严防漏检、错检、不填检查结果、字迹不清和多处涂改等。
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入学后,因体检问题被学校取消录取资格的,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15.普通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可在不超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基础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要求。但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高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6.报考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填报志愿后的6月末进行。
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定向生及公安类院校现役考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办理。考生体检复查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军区有关文件执行,并在填报志愿后的6月末进行。
四、考务人员的选聘、培训及其职责
(一)监考员的选聘与培训
17.监考员的选聘与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负责,招生委员会负总责。各级招生委员会要从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指定3名以上人员,根据本考区考试需要,共同负责做好监考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各考区(县、市、区)根据本地考场数,按每个考场选聘2名监考员,并按不小于20:1的比例选聘备用监考员。
各县(市、区)招生办于5月25日前,将选派(选聘)的监考员和副主考名单报市(州)招生办,由市(州)招生办按高考考试时间统一确定各考区、考点和考场的当地和异地监考员、副主考名单。监考员名单必须
密封和保密,并存放在保密室,在每科考试前移交给各考点。
各考点要严格按市(州)招生办确定的监考员名单安排各考场监考员。在当天每科考试前,由教育行政部门、考点主考和招生办(3名以上)人员共同拆启监考员密封袋,宣布各考场监考员名单,依据监考员名单安排所监考场,不准擅自调换。
选聘的监考员必须是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当年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非应届高三年级教师。
培训监考员。考区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要在考试前的一、两天内共同负责做好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务培训工作。主要学习有关考务规定和进行考务工作实际演练,使监考员熟练掌握高考试卷、答题卡的分发、封装要求和方法,按考务要求组织考试,妥善处理考场中考生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偶发事件。
18.继续实行各市(州)在本地区内异地派监考员,保证每个考场有1名外县(市、区)的监考员。各考点不设流动监考员,由副主考直接包管楼层或考场。各考点要做到每考一科一轮换监考员和分管副主考。今年将对部分考风考纪和考务管理薄弱考区增派外区地监考人员,异地选派监考员由市(州)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
在考试中发现有不作为、渎职等违规情况的监考员要取消其监考资格,并及时从备用监考员中抽签补充上岗。被取消监考资格的监考员不准离开原考场,在考场前右侧坐等本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考区主任、主考、副主考及巡视员职责
19.考区主任、主考、副主考职责。
(1)考区主任负责本考区的全面工作,领导和指挥本考区各考点的考试。考区主任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或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
(2)主考在考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
(3)副主考协助主考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在所分担的楼层或考场区域内中间固定位置执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准随意进入考场。
(4)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题,须经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主考、副主考、保密员3人签名负责。
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试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及时护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5)负责对违规考生和违规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的处理。
负责考点考试情况的报告。考试结束后,及时向考区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考试情况。
20.巡视员职责。高考巡视员,由省招生委员会和市(州)招生委员会分别从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和有关学校选派,选派的巡视员要作风正派、严守纪律、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健康。
(1)在省招生委员会和考点所在地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分赴各考区和考点协助当地招生部门做好招生考试工作。
认真学习《考务手册》和《考生守则》等招生考试工作文件,熟悉涉及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在省、市(州)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督促检查所负责的考区、考点招生办落实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2)检查试题(卷)保管、保密情况,协助市(州)、县(市、区)招生办组织考试,参加考点考风考纪检查督导,督促考试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3)与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共同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发现市(州)、县(市、区)在组织、实施招生考试工作中存在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违背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省招生办汇报,并及时纠正。
(4)检查各考场电子巡查系统是否按规定标准正常使用;考场、厕所、考生休息室是否安装屏蔽器及干扰器等,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考生入考场时,监考员是否认真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座位图是否张贴;考生“桌贴”号码与准考证号末两位是否与当科考试座位图规定的考生号码一致;抽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及其头像(照片)是否与考生准考证存根、考生本人一致。
(5)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可进入考场协助监考员处理,并督促监考员填写《考生违规记录表》。发现监考员及工作人员不作为,可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主考及时调换处理。
五、考生电子档案及高考材料管理
21.考生电子档案是招生办和普通高校实行网上传输、审阅考生信息、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居民身份证》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普考办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由各中学向本县、市、区招生办提供)、体检信息(含军事、公安、司法院校体检)、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照顾加分信息、政审合格信息、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必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格检查表、高校招生志愿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22.招生院校须下载已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作为新生档案管理资料。
23.高考材料的管理。考生的纸介质高考材料,应届毕业生和往届在校复读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和管理。其他考生由县(市、区)招生办负责组建和管理。被普通高校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高考报名的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提取高考材料,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材料或人事档案材料一并在入学时自带并交给高校。
24.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和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25.各县(市、区)招生办、有关中学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确保所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各市(州)招生办应对所辖县(市、区)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校验确认,并负责汇总、整理上报。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26.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省招生办汇总后于5月28日前向社会公布。
27.蒙生交换培养招生计划编列,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考生交换培养计划,招生来源计划要在同一所普通高校代码分别列出统招、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的专业代码,供考生填报志愿时选报。
28.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招生计划。在安排落实定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29.普通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订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且必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办审核备案。
吉林省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参加普通高校录取的成人高校应于4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报送本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普通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
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各有关普通高校要按规定和具体要求将本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或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于5月20日前寄送我省招生办并在学校网站或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录取期间,普通高校不得随意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和承诺。
七、考试时间、科目、计分办法和有关要求
30.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7日开始举行,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考试科目设置为“3+综合”。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试卷卷面笔试120分,折算为150分,卷面听力30分,不计入总分。
今年考试科目中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设置选考内容,外语和文科综合中的政治不设选考内容。
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满分为300分,四科满分为750分。
31.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口试于6月9日开始,由各县(市、区)招生办组织,并做好外语口试成绩信息的采集,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招生办。
32.民族中学毕业生,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语文科考朝鲜语文;高考用蒙文答卷(含加试蒙语文)的考生(以下简称蒙生),语文科考蒙古语文。
朝鲜语文(或蒙古语文)成绩按50%计入总分。
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将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转换成汉语文成绩后,按50%计入总分。根据《关于吉林省2006年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三级)考试的通知》(吉招委[2005]25号)文件精神,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和蒙古族参加高考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蒙文授课考生,高考用蒙语文答卷考生除外语科外,其他各科均翻译成蒙文,用蒙文答卷。
加试蒙语文的考生除蒙古语文试卷用蒙文答卷外,其它科均用汉文答卷。
凡用朝文答卷的考生(除延边州考生外)发给汉文对照卷。
33.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除蒙古语文、翻译成蒙文的各科试卷和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试卷外,
其它科目全部实行无纸化网上阅卷。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负责。
各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起,考生一律不准更换答题卡。
34.考生必须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准持临时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准离开本考场;违规考生到指定的休息室,待本科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考点。
考生不许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电子存储和扫描等传输设备;考生进入考场只允许戴指针式手表,并放在桌面上,考生不允许戴其它计时表进入考场。
考生入场时要自觉接受监考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不接受检查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35.全省所有考区的各考场、卫生间和考生休息室必须安装通信设备屏蔽仪器和通信干扰设备,并保持线路和设备的完好。考生入考场时监考人员要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采取“人防”和“机防”并举,“严防”和“严打”并重的综合防范措施,严厉打击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违规、作弊行为。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