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J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行业(精)
交通部 J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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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分类、 主体资格、 组织机构、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人员、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不适用于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 培训班, 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43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institute of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等的总称。
3.2 培训车型类别 type of training vehicle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车型的分类。 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 通用货车半挂车 (牵引车 、
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 、低速汽车(含低速载 货汽车、三轮汽车 、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其他车型(含轮 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4 培训机构分类
驾驶培训机构分为综合和专项两类。
4.1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4.1.1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两种以上 (含两种 车型的培训能力, 且每种 车型教练车数量不少于五辆。
4.1.2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
a 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50 辆;
b 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20 辆;
c 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10 辆。
4.2 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4.2.1 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只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4.2.2 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
a 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50辆;
b 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20辆;
c 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5辆。
5 主体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6 组织机构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等 管理组织。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
7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7.1 岗位职责培训机构应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7.2 管理制度坡道起步
7.2.1 培训机构应建立诚信承诺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 教练员管理制度、 学员管理制度、 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 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7.2.2 诚信承诺制度应包括诚信的内容、承诺的形式以及诚信承诺的落实等规定。 7.2.3 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落实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的措施, 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 检 查,驾驶培训记录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学质量评估等规定。
7.2.4 教练员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员聘用、轮训、评议、考核(包括执教能力、培训质 量、 职业道德、 廉洁自律等 和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公布, 并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 案。
7.2.5 学员管理制度应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并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学员登记表、 驾驶培训记录、结业考试成绩单 ,保留时间不少于四年。
7.2.6 结业考试制度应包括考试方式、监考、补考、考试成绩评定和结业证的发放。 7.2.7 培训预约制度应包括预约的方式、培训日期 、培训学时、教练员或教练车、预 约登记以及预约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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