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手册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守则
(试行)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 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观。
3、自觉培育和发扬“文明、健康、团结、奋发”的校风,“ 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
4、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 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强健体魄,健全人格, 持心理健康。
7、注重个人思想品德修养。乐观进取,诚实守信,文明礼貌, 究卫生。
8、爱护网络教学设施、设备,维护学校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试行)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需要的高 质量专门人才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 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 号)、《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 则的通知》(教学司[2001]80号),以及《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 定》(2005年)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复旦大学(网络教育)自主招生系列,由网络教育学 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实施。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之日起 获得入学资格。新生须持“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及相关 材料,按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教务部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报到手 续。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 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 如有正当事由,并由新生本人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书面申 请,经学院批准后,可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年(专升本新生也可 保留半年)。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核 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复查合 格,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与招生条件或录取标准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因伪造证书或证件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而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条  在籍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 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院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 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确认学籍。
(三)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 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第二章  学 制
第七条 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院申请 延长修业期。大专起点本科(含第二本科)和大学专科标准修业年限均 为两年半,延长修业期最长均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高中起点本科 标准修业年限为五年,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休学)。
第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关于学生延 长修业期的规定》(试行),向学院教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后需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 分。课程成绩根据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上课时间、参加讨论或作业) 综合评定。
部 分 学 生 另 须 参 加 “ 试 点 高 校 网 络 教 育 部 分 公 共 基 础 课 统 一 考 试”,有关事项按教育部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记载实行浮动记分制。 分数、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分数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补考
及格
59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大学转专业1.7
1.3
1.0
0
说明: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 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成绩按等级制记载;社会实践作为考查课处 理,成绩按合格(P)、不合格(F)记载。以上两项成绩均不计入平均 绩点。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未经批准,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 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缓考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按 照缓考的有关规定向学院教务部办理缓考手续,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四条 补考  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次,补考成绩 为及格(60分)或合格(P)、不及格或不合格(F)。
第十五条 重修  无故缺考者,未参加缓考或缓考成绩不及格(不合 格)者,以及未参加补考或补考成绩不及格(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 修。重修者应向学院教务部申请办理重修科目的手续,参加学院安排的 考试。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重修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除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外,成绩均 作零分处理,不得参加常规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成绩最高分以60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可根据《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关于承认学生已修学分的规定》(试行)予以 认定,并转换和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对成绩有疑义,可向教务部提出书面查分申请。查 分原则为:核分不核卷。教务部将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转学、转学习中心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按《复旦大学(网络 教育)关于学生转学、转学习中心和转专业的规定》(试行)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是学生经学院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修读。 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或学院根据国 家、学校有关规定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当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要求休学的,须由本人向学院教务部提 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多次申请休学,每次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但 也不得少于自申请之日起该学期的剩余天数。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也不享受注册生的权利, 但如果有违反校纪行为,仍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始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 学申请手续,审核批准后方可注册。因病休学者,另须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其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 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主管部 门审核报院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退学处理:
(一) 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期间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者;
(二) 根据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必须休学而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三) 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 休学期满,复学审核不合格者;
(五)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学习者;
(六) 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 其他按有关规定应退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同时注销学籍。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毕业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获得相应的学分,且通过教 育部规定的全国统一考试,可获得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复旦大学毕业证 书,毕业证书内页所修专业名称后注明“(网络教育)”。
第二十七条 结业  在规定学制内,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者,经本 人书面申请,可获得复旦大学(网络教育)结业证书。
获得复旦大学(网络教育)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取得结业证书 后的三年内,向教务部申请并继续修完未取得学分的全部课程。有关学 生应在新学期开学注册一个月内,到学籍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 后缴费修读。
第二十八条 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并获得相应学分且未达到结业要 求的学生,在退学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获复旦大学(网络教育)肄业 证书。
第二十九条 获得毕业证书者,可向学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 位,但以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者除外。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 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 效力。
第三十一条 对修读未满一学年而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 证明。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 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根据学院有关 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根据《复旦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根据《复 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根据学校档案工 作的规定归档。
第九章  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复旦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 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颁发的新规定如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新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 生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授权学院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 关于学生缓考、补考和重修的规定
(试行)
根据《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学生申请缓考、补考和重修作如下规定:
一、缓考
第一条 学生因病或意外事故、在职学生因单位有急事不能参加考 试,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除外)。因 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可在事后补办缓考手续,最迟在该课程考试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者,按无故缺考处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