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社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为确保各专业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每年转专业学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资源情况确定;
2.按高考招生分类(理工农医类、文史类、体育类、艺术类等),不同门类间不能转专业;
3.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单招考试录取者;
2.专科升入本科者;
3.已达到退学标准者;
4.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资格或已办理试读者;
5.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6.已办理过一次转专业者;
7.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8.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对口援助计划等特殊招生类别学生;9.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条转专业条件和办理程序
1.已取得正式学籍的一年级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之前所修读全部课程无考核不及格记录或在本专业排名前40%者,可在第二学期的十二周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XX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大学转专业2.学院依据上述条件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后,将《XX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及《XX理工大学申请转专业学生情况汇总表》提交教务处。
3.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统进行选拔考核,考核办法及考核科目由教务处另行发文。
4.教务处在选拔考试后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根据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收计划数,将选拔初审结果报分管校长审核。
5.分管校长报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下发转专业通知单,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6.学校批准设立的教改实验班和按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分流等涉及专业变更的,可按照实验班选拔方案和专业分流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后进行变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允许转专业。
1.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学校因专业停招等原因,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保留学籍入伍的大一学生,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者可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4.不符合第三条第1款,经学校认定确有专业潜质者。
第五条学生注册及成绩管理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有关标准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进行注册。
1.转专业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随下一级注册、学习。
(1)本人自愿申请随下一级学习;
(2)跨学科门类(学位授予门类)转专业;
(3)按文史类招生录取的专业转入文理兼收专业;
2.转专业学生随下一级学习后,原来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免修也可重修,不计重修学分,
考核成绩按高分记载。
3.学生转专业后,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获得的学分中,凡符合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予以承认;凡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予以记载;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六条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后,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监察处申述。
第七条本规定自XXXX级学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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