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罗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小吃【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湘13民终16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友红刘威曾爱东
【审理法官】陈友红刘威曾爱东
拉杆箱品牌般组词100个【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罗某1;游聪;贺小林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罗某1游聪贺小林
【当事人-个人】罗某1游聪贺小林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袁立梅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立梅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立梅
【代理律所】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
【被告】游聪;贺小林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关于上诉人人民财保娄底市分公司商业险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结婚一周年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纳税实务【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关于上诉人人民财保娄底市分公司商业险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每2年需要到期检验时,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案中,原审被告贺小林所有的湘K6××××小型普通客车于2014年3月3日注册登记,2018年7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尚在6年免上线检验期限内,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且本次事故发
生后,新化县××队委托新化县福谊检测站对湘K6××××的安全及技术性能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湘K6××××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领取检验标志并不会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风险。故对上诉人人民财保娄底市分公司提出的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二、关于被上诉人罗某1的合理损失的确认问题。上诉人人民财保娄底市分公司提出,被上诉人罗某1存在挂床现象,因此而扩大的其他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罗某1承担。经审查,被上诉人罗某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上诉人人民财保娄底市分公司、被上诉人罗某1一致
同意按8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8000元,护理费是结合鉴定意见,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为27458.6元,并不存在因挂床而导致的损失扩大,故对上诉人人民财保娄底市分公司提出的核减挂床期间的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2:12: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8年7月27日11时20分左
右,游聪驾驶湘K6××××小型普通客车从奉家镇渠江源返回新化县城方向,由北往南途经奉家镇双林村罗德友屋前地段,湘K6××××小型普通客车在西侧路面与路边步行的小孩罗某1发生碰撞接触,造成罗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2、新化县××队于2018年8月9日做出新公交认字[2018]第2186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游聪驾驶车辆行经山区道路、弯道地段,因受太阳照射,视线产生障碍时,未能有效控制行车速度,盲目向前行驶,造成所驾车辆前部位与西侧路边行人发生接触,事发之后,游聪为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未设置标记,造成现场数据丢失。上述行为的作用,导致本次事故形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游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为引发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认定游聪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罗某1不承担事故发生的责任。3、原告罗某1受伤
后即被送往新化县人民医院住院2018年7月29日,共住院2天,花费住院医疗费用3362.49元,门诊费用974元;后转到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花费住院医疗费用43558.7元;后到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2天,花费医疗费用956.69元;再转回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用8023.43元。
原告罗某1的伤情经娄底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双侧颞叶脑挫裂伤;头皮裂伤;肺挫伤;右侧股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其出院医嘱中载明加强营养。4、经新化县××队委托,原告罗某1于2019年11月6日向娄底菲尔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19年11月25日,该鉴定所做出娄菲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①被鉴定人罗某1损伤程度不构成伤残等级。②受伤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医疗费用凭医院发票由处理部门审核认定。③建议误工期叁佰日;护理壹人壹佰伍拾日;营养时间玖拾日。此次鉴定费用1600元。5、湘K6××××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贺小林,实际所有权人为贺小林,该车于2014年3月3日登记,检验有效期2018年3月31日。2018年7月30日,新化县××队委托新化县福谊检测站对湘K6××××的安全及技术性能进行检测。2018年7月31日,该检测站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该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娄底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6、被告游聪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5年9月2日,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1年9月2日,有效期限10年。7、被告游聪系被告贺小林雇佣的驾驶员。8、被告贺小林为原告罗某1垫付了相关费用60075.31元。9、被告贺小林与被告人民财险娄底市分公司达成由被告贺小林承担非医保用药6000元的一致意见。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告罗某1认为,新化县××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被告人民财险娄底市分公司认为,原告罗某1系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承担10%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新化县××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
后确定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客观事实和重要依据,是职能部门做出的调查结论,如没有充足的证据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确定的事
交强险保什么内容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民财险娄底市分公司原告没有提交证据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新化县××队做出的新公交认字[2018]第2186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1系学龄前儿童,上公路时随长辈在道路边缘法规允许的路幅内行走,无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罗某1的监护人无过错,故对被告人民财险娄底市分公司主张原告罗某1的监护人应承担10%的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2、被告人民财险娄底市分公司商业险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被告人民财险娄底市分公司认为,因涉案的车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根据商业险条款,商业险拒赔。被告贺小林认为,被告人民财险娄底市分公司未告知此拒赔条款,被告贺小林所有的车辆在6年内免检,虽然没有及时盖章,但在本次事故发生后,新化县××队对湘K6××××的安全及技术性能进行了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故被告人民财险娄底市分公司商业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每2年需要到期检验时,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案中,被告贺小林所有的湘K
6××××小型普通客车于2014年3月3日注册登记,2018年7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尚在6年免上线检验期限内,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且本次事故发生后,新化县××队委托新化县福谊检测站对湘K6××××的安全及技术性能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湘K6××××不存在安全隐患,故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民财险娄底市分公司商业险拒赔的主张不予支持。3、原告罗某1合理损失的确认。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双方均请求一审法院核准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依照《2019-2020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相关规定,原告罗某1的经济损失计算确定为:1、医疗费,原告提交了住院医疗发票4张,43558.7元+8023.43元+3362.49元+956.69元=55901.31元,新化县人民医院的门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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