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剧保护传承规定
广东省粤剧保护传承规定
  粤剧是广东的文化遗产之一,下面x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广东省粤剧保护传承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粤剧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粤剧的保护、传承、发展与传播。
  第三条【保护对象】 本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包括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下列形式:
  ()粤剧的传统表演行当、表演程式、排场、声腔唱腔音乐、重要流派、舞台美术、代表性剧目及剧本、乐谱等;
  ()粤剧特有的传统习俗、信俗;
  ()与粤剧密切相关的乐器、服装、道具、舞台、化妆原料等制作技艺;
  ()与粤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与粤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四条【保护传承原则】 粤剧保护传承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原则。
  第五条【纳入规划和预算】 省和相关市、县()人政府应当加强对粤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将其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六条【主管体制】 省和相关市、县()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粤剧保护传承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粤剧的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措施】 省和相关市、县()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粤剧保护规划、措施并报本级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粤剧资源调查】 省和相关市、县()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粤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粤剧资料档案和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保留权利外,粤剧资料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调查粤剧资源,应当收集属于粤剧组成部分的历史文献和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予以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粤剧资源信息,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提供者。
  第九条【粤剧资源保护清单】 省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粤剧资源调查情况建立公布全省粤剧资源保护清单。相关市、县()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粤剧资源保护清单。
  粤剧资源保护清单应当包含粤剧资源类别、具体项目名称、权利人、资源存续状况等内容。
  粤剧资源保护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和增补。调整和增补时应当注明对原清单调整、修改、增补、删除等调整方式的原因和理由。
  列入粤剧资源保护清单的内容应当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充分体现粤剧特点,并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广东文化  列入粤剧资源保护清单的程序,参照国家、省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设立程序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保护单位和传承人】 省和相关市、县()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粤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认定粤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按照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粤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受和履行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护传承权利、职责、义务。
  第十一条【传承人储备名单】 省和相关市、县()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粤剧代表性传承人储备名单,由文化主管部门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 省和相关市、县()人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文化遗
产保护、文化产业资金,落实粤剧保护传承保障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粤剧资源调查以及粤剧相关珍贵档案、资料、口述历史、民间档案文献、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
  ()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传统粤剧代表性剧目、折子戏;
  ()培养和引进粤剧人才;
  ()粤剧研究、宣传、教育;
  ()建设和维护粤剧演出、展示的场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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