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不制冷是哪里出问题***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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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宇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出生,住*********。
原告**********(下称****)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在《知识产权报》或同等全国媒体上及在淘宝店铺首页公开承认侵权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申请撤回第1及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企业之一,于*********正式在***挂牌上市。原告凭借良好的品牌形象和优质的产品,多次成为全国性大型运动会的合作伙伴,并被授予“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消费者最信赖的中国质量500强”“中国体育用品NO.1品牌”等多项荣誉称号,深受消费者的一致信赖和**,原告注册的系列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大量推广,享誉国内外,具有极高知名度,其中第1497296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被告在淘宝网站上开设了一家名为“潮流客栈集市店”的网店,被告明知原告的“**”品牌的知名度,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在淘宝网站上宣传、销售非原告生产、销售并且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鞋袜、服装商品,其中一款月销量已达到6000件,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擅自在网页上将“**”商标作为其商品标识,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商誉,以***谋利,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
争。鉴于此,原告在********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网页公证和购买公证,**销售的多款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持有的第4990232号、第1497296号、第4990234号、第1942632号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不仅抢占了属于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而且其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给原告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在当前大力保护知识产权背景下,依法应对被告进行严厉打击。
***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对于****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述称的一致。
**认为,****的案涉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间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告许可,在开设网店所售卖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的标识,侵害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具体赔偿
金额,鉴于****就本案并未提供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方面的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的性质、情节、销售数量和金额、主观过错,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赔偿数额为29000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各种小吃加盟店中国新说唱2020什么时候播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9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817元,*****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厦门特小吃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淀粉和面粉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越狱重启版(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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