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7
【案件字号】(2021)皖02民终10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贺钱晨宋喜萍
【审理法官】李贺钱晨宋喜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当 歌词汪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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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汪宏
【当事人-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涛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徐晓莹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湖南高考时间2022年具体时间陈涛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徐晓莹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厉内荏造句陈涛徐晓莹
【代理律所】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汪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或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淘宝公司并非850游戏网站的经营者,也并未对该网站的运营提供服务。汪宏通过淘宝购物平台向案外人韦全恳购买850游戏网站游戏币时,并未有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交易虚拟游戏币,亦无证据显示淘宝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明知案外人韦全恳在其平台销售的850游戏网站游戏币系赌博网站筹码。本案现存的所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汪宏在赌博网站中受到的财产损失与淘宝公司有因果关系。汪宏要求淘宝公司承担其在赌博网站受到的财产受损的民事赔偿责任,未能举证证明淘宝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或根据法律规定推定有过错,也未证明虽然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汪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2元,由上诉人汪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19:18:35
汪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2民终10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莹,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dnf 正在连接服务器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宏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汪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淘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相应事实并未查清,淘宝公司提供850游戏币交易服务前对850游戏内容未尽到审慎、合理义务。类游戏币不可以交易,淘宝公司提供交易平台帮助玩家或者币商变现游戏币具有违法性。淘
宝公司违规经营,又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风险或者防止风险结果发生,理应对违规经营产生的后果负责。淘宝公司并未将易被网络赌博利用的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并明确的警示,虽采取禁售的措施,但未及时实施,导致汪宏损失扩大。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淘宝公司辩称:1.汪宏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存在侵权行为。2.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淘宝公司有侵权行为,且与汪宏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即使本案存在一个损害后果,但这种涉及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4.850游戏运营商在淘宝经营的时候,淘宝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这种义务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应当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信息、经营许可证等均已经提供,淘宝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合理义务,至于后期,不能以事后认定这个网站涉及到违法行为来推断淘宝公司当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汪宏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淘宝公司赔付汪宏损失157546.9元及利息(以157546.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汪宏于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在淘宝平台卖家“车雯
晶2”店铺购买850网络游戏的游戏币总计157546.9元,汪宏一直认为850网络游戏是合法经营的网络游戏,淘宝公司客服也多次声称850网络游戏有合法资质,卖家提供的是网络代充值服务。后经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850网络游戏被法院多个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网络赌博平台,汪宏这才知道购买的不是合法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淘宝公司提供了850赌博游戏的游戏币个人之间交易服务,明知类游戏币交易存在重大风险,怠于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本案发生,给汪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汪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汪宏使用其会员名“wuhuwangww”在案外人韦全恳使用会员名“车雯晶2”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850游戏850币银子597917325天天电玩城游戏金币”,商品ID555801349442,类目为Q-。2018年4月14日至5月1日,汪宏共下单75笔,交易金额合计157548.9元。2018年4月25日,淘宝平台发布《淘宝网商品禁售公告》载明,淘宝网数字娱乐市场将于5月24日0时起在淘宝网及时禁售所有类虚拟商品,包含但不限于游戏币、房卡等(源代码开发等服务类商品不受到限制),4月26日起游戏装备/游戏币/账号/代练游戏币/等类目集市禁止新商品发布,5月14日至5月23日将对该类目存量商品进行不定时批量下架,被处理商品不扣分
不计数,但请商家不要将被下架商品重新上架。5月24日起集市所有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扑克类、棋类、麻将类、捕鱼类等按禁售规则处理。商品类型包含但不限于点券充值、房卡、游戏币交易等。汪宏曾于2018年将韦全恳、淘宝公司等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基础法律关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其与韦全恳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韦全恳返还157546.9元,并由淘宝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2018)浙0192民初9487号】,驳回了汪宏的全部诉讼请求。汪宏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查明多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850游戏网站为网络赌博平台,遂依法作出(2019)浙01民终8349号民事判决,确认汪宏与韦全恳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驳回汪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汪宏对该终审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现汪宏以淘宝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致其权利受损为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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