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
课题中
国
古
代
史
名
词
解
释
备
注
㈠夏商西周
1.礼乐制度:西周的政治制度之⼀。西周初期,在周公主持下所制定的“周礼”,内容⽐较⼴泛,其中,除了有关政刑的各种制度之外,还有吉、凶,军、宾、嘉五礼,即有关祭祀、丧葬、军旅、朝觀盟会和婚冠喜庆等各种典礼仪式,以及宫室、⾐服、车马等礼仪等级规定。配合这些典礼仪式,还要具备与之相应的舞乐,其核⼼内容是⼀套严格贯彻宗法等级制、分别亲疏贵贱尊卑上下的礼仪体系。周朝礼乐制度对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起到了重⼤作⽤,其中很多内容对后世也产⽣了深远影响。
2.分封制:西周时期分封诸侯的制度。西周⼤规模地分封诸侯是在周公当政和成康时期进⾏的,所封诸侯都在王畿以外,各建邦国。受封者共分三类:⼀为周王的同姓,(姬姓)亲属;⼆为功⾂,三为古帝王之后。诸侯⾪属于天⼦,有镇守疆⼟、捍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的义务。诸侯在封国内是君主,也实⾏分封制,封国内的层层分封制也是与宗法制度相结合的,就是嫡长⼦继承制。最重要的封国有卫、齐、鲁、宋、燕、晋等。周初分封在于⽤众多的诸侯国以薄屏周,监视被征服的各地民众,达到巩固政权的⽬的。
3.宗法制: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宗法制的核⼼内容是嫡长⼦继承制,即嫡长⼦继承⽗
亲的宗主地位,庶⼦分封。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和庶⼦应分封到地⽅去当诸侯;诸侯的嫡长⼦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分封为卿⼤夫;卿⼤夫的嫡长⼦即位,其余诸⼦分封为⼠。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姓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宗法制以⾎缘关系为纽带,确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段。
4.国野制:西周的社会等级制度。国野制产⽣于周初的武⼒征服,国是统治宗族聚居的城郭和郊区,野则是被征服者散居的鄙野。国⼈是贵族的远系旁⽀,在当时的政治格局中享有⼀定的权利,国⼈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执⼲⼽以卫社稷”,是军队的主⼒。野⼈,主要是被征服地区的传统居民,包括殷商等诸多古⽼部落的后裔,还有迁徙到内地的周边民族成员、流亡⼈⼝等,野⼈的义务则是农业⽣产,他们是井⽥制下的劳动者,以助耕公⽥的⽅式为国家负担劳役地租。
5.⼯商⾷官制:西周由官府经营⼯商业的制度。商周时期,⼿⼯业和商业基本上由官府控制,⼯商业者的⽣产和经营活动在官府作坊和指定的范围内进⾏,其产品和经营主要是为贵族统治者服务,这就是所谓的⼯商⾷官制度。西周设“司⼯”⼀职,总管官府⼿⼯业,其下属官员如⼯师、⼯正等,分管具体的⽣产部门,官府经营商业,其商品来源主要是官府⼿⼯业的产品,其次是农林牧副产品和市场上的买进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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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井⽥制:西周时期盛⾏的⼟地制度。井⽥的疆理,⼀般是以每⼀⽅块为⼀百亩(约合今31亩),作为⼀个耕作的单位,称为⼀⽥,是当时⼀个劳⼒所能耕种的标准,纵横相连的九⽥合为⼀井,⾯积约为⼀平⽅甲,⼗井称为⼀成,百井称为―同。在井⽥制下,卿⼤夫以下的贵族所分得的⽥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是不得随意买卖转让的,这就是“⽥⾥不鬻”,因⽽称为“公⽥”。西周晚期以后,随着私⽥的出现,井⽥制逐渐衰落。
7.敬天保民:西周统治者提出的统治思想,西周时期的统治者基本上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统治思想,把上帝视为⾄⾼⽆上的主宰者,⽽呼之为“天”。但是前有商之代夏,后来⼜有周之代商,这样的历史事实,⼜使他们在不动
摇“天命”的前提下,强调⼈事的重要性。提出“顺乎天⽽应乎⼈”的观点,就是既要顺从天意,⼜要适应⼈⼼,才能维持“天命”。因此,天⼦既要“敬天”,⼜须“保民”。敬天保民思想反映了西周时期统治思想在重视天的前提下强调保民的重要性,⽐夏商时代有了重⼤进步。
8.六艺:西周学校教育的内容。周代很重视贵族⼦弟的教育,从幼童开始,就要教以礼、乐、射、御、书、数等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号称为“六艺”。六艺教学,根据学⽣年龄的⼤⼩和课程深浅循序进⾏、书、数是初级课程,
起,礼、乐、射、御的训练,是为培养统治⼈才和军事⼈才的教育⽬的服务的,
9.⼆⼗⼋宿:我国古代天体观测坐标体系。战国时期,天⽂学家把黄道(太阳和⽉亮所经天区)的恒星分成⼆⼗⼋个星座,称为⼆⼗⼋宿,四⽅各有七宿,名称和⽅位明确。⼆⼗⼋宿是我国最早的天⽂坐标图,⽇、⽉、五⼤⾏星(⽊、⽕、⼟、⾦、⽔)的运⾏,彗星、新星、流星的出现,都可以在这个坐标图上标定出⽅位来。根据恒星的⽅位,⼜可以⽐较准确地推算出⼀年中的重要季节的到来。⼆⼗⼋宿的划分和应⽤,是我国古代天⽂学研究的⼀项重⼤成就。
㈡春秋战国
1.管仲改⾰:春秋时期齐桓公任⽤管仲为相进⾏的改⾰。齐桓公任⽤杰出的政治家管仲为相,实施了⼀系列的改⾰,主要内容为:“叁其国⽽伍其鄙”的⾏政管理改⾰、“作内政⽽寄军令”的军事制度改⾰、“相地⽽衰征”的税制改⾰。管仲进⾏的富:国强兵改⾰,使齐很快强⼤,奠定了齐国建⽴霸业的基础。
2.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实⾏的按亩征税的⽥赋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始实⾏初税亩,其内容是:公⽥之法,⼗⾜其⼀;今⼜履其余亩,复⼗取⼀。即不分公⽥、私⽥,⼀律按亩纳税,税率为亩产量的⼗分之⼀。初税亩的实⾏,实际上承认了⼟地私有制,加速了井⽥制的⽡解。
3.李悝变法:战国前期李悝在魏国推⾏的变法。战国初年,魏⽂侯任李悝为相,进⾏变法。其主要内容有: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实⾏“⾷有劳⽽禄有功”的原则。推⾏“尽地⼒之教”的措施,
要求农民治⽥勤谨,增加产量。创⽴平籴法,规定丰年由国家以平价购进粮⾷,灾年则以平价出售,⽤“取有余⽽补不⾜”的办法平衡粮价,防⽌粮⾷商⼈⾼利贷横⾏,以稳定⼩农经济。编成《法经》,以防⽌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保护封建私有制。李悝变法的结果使魏国在经济、政治上得以迅速发展,成为战国初年的⼀⼤强国。
4.平籴法:战国时魏国李悝变法的内容之。平籴法规定年成好时,政府以平价购⼊粮⾷,灾年再以平价出售,
⽤“取有余以补不⾜”的办法来平衡粮⾷价格,⽬的是防⽌商⼈垄断粮价,造成“⾕贱伤农,⾕贵伤民”的现象,以稳定⼩农经济,巩固封建的经济基础。
5.《法经》:战国时期魏国制定的法典。战国初期,李悝任魏国相,主持变法,使魏国成为当时的强国之⼀。李悝集春秋各国法律之⼤成,制成《法经》。《法经》的完整内容今已不存,其⽚断章句散见于各种古代典籍中。据史书记载,以《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等六篇。
6吴起变法:战国时期楚悼王任⽤吴起进⾏的政治改⾰。⼤约在公元前389年,楚悼王任⽤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主要内容是:①凡是封君传到第三代的就收回其爵禄;②精简官职,削减过⾼的官吏棒禄,把节省下的经费⽤来训练战⼠。③整顿吏治,要求官吏“私不害公”,禁⽌旧贵族以私门招引⾷客,以防其结党反对法。楚国经过此次改⾰,政治得到整顿,军⼒也⽇益强⼤。公元前381年楚悼王死,
吴起被反对派杀掉,吴起的改⾰措施⼏乎都被废除。
7.商鞅变法: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进⾏的改⾰。公元前356年,商鞅进⾏第⼀次变法,内容包括:①颁发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重刑;②奖励军功,禁⽌私⽃,颁布按军功赏赐的⼆⼗等爵制度;③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公元前350年,商鞅⼜进⾏第⼆次变法,内容包括:①废除贵族的井⽥制;②普遍推⾏县制,设置县⼀级官僚机构;③迁都咸阳,修建宫殿;④统⼀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商鞅变法促进了秦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秦国统⼀六国准备了物质和社会条件:
8.官分⽂武:战国时期各国相继实⾏的政治制度.经过战国前期的变法,各国相继确⽴了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其显著特点是有⽂官和武官之分。在国君之下设相和将,相也称相邦、丞相,⼜通称宰相,是百官之长,协助国君处理全国政务。将⼜称将军,是武官之长,负责领兵打仗。官分⽂武,适应了当时政治上和军事上的需要,因为处理政务要有⼀定的政治能⼒,指挥作战要有⼀定的军事才能;同时⼜分散了⼤⾂的权⼒,可以起互相监督作⽤,便于国君控制。
9.俸禄制度:战国时各国任⽤官吏时给予官吏薪俸的制度。到战国中期,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建⽴,国君对各级官吏的报酬,⼀般已不采取分封⼟地的办法,⽽是给以⼀定数量的粮⾷作为棒禄,有时赏给部分钱币或黄⾦。以官位的⾼低定俸禄的多少,官⾼的可达万担、千钟的厚禄,也有“⽃⾷”的⼩吏。
形成了“⾂尽死⼒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市”的新格局。这种官僚俸禄制度,便于国君⽤利害关系控制各种官吏。
10.上计制度:
战国秦汉时地⽅官年终向中央汇报的制度。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的⾸长,每年要把⾃⼰管辖地区的户⼝、垦⽥、赋税等预算数字写在⽊券上,上报国君,并把⽊券剖分为⼆,国君持右券,⾂下持左券。到了年终,官吏必须到国君那报核。国君根据右券亲⾃考核,或由右丞相协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升降赏、罚。上计制度的建⽴意味着中央对地⽅财政控制的加强。
㈢秦汉
1.郡县制:秦朝开始实⾏的地⽅⾏政制度。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政制度⽅⾯,彻底废除了“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郡县制度,把全国分为三⼗六郡,秦末增⾄四⼗郡。郡设郡守掌管⾏政和军事,设郡尉并拿军事,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吏,郡下设县,⼤县长官为县令,⼩县长官为县长,县下有基层组织乡、亭、⾥,郡县制的推⾏加强了中央集权。
2.黄⽼思想:秦汉之际兴起的道家学派。西汉建⽴之初,经济凋敝,社会残破,刘邦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产,采纳了⼠⼈陆贾的建议,⽤“⽆为⽽治”的思想指导政治。汉初的⽆为⽽治⽅针不同
于法家的严刑峻法,也不同于儒家的繁⽂缛节,主要是道家思想的体现。当时的道家思想称为“黄⽼之学”,“⽼”即⽼⼦,“黄”指黄帝。因战国时期的道家学者假托黄帝之命撰写了《黄帝四经》等著作,故黄帝在⼀段时期内也被当做道家的代表⼈物。黄⽼之学适应了汉初希望安宁清静的普遍社会⼼理。
3.郡国并⾏制:两汉前期的地⽅⾏政制度,郡国并⾏制即是地⽅上郡县和封国并存的现象。刘邦与项⽻争夺天下时,曾封韩信、英布等⼈为王,是为异姓王,刘邦称帝后,在继承秦郡县制的同时,⼜⼤封刘姓⼦弟为王,称同姓王。诸侯王国和郡直属于中央,但诸侯国地位远⾼于郡。诸侯国的存在不利于国家的统⼀,导致了后来的叛乱。
4.中朝:汉武帝设⽴的中央决策机构。⼜称内朝。汉武帝为了削弱丞相的权⼒,加强皇权,采取限制丞相权⼒的措施。具体措施是汉武帝从侍从近⾂、贤良⽂学中加以选拔,授予侍中、给事中、常侍等头衔,让他们参与处理国家⼤事,逐渐形成中朝。中朝在宫内办公,以尚书令为⾸,实际上是决策机构。外朝由丞相为⾸的三公九卿组成,在宫外办公,成为执⾏机关。中朝的实⾏使中央官制制度化,有利于皇权的加强。
5.刺史:汉武帝时设⽴的地⽅监察官,为加强对地⽅的控制,元封元年,分京师直辖地区以外的地⽅为⼗三个监察区,每州设置刺史⼀名,称州刺史,以监察地⽅。刺史以六条问事,主要是监察郡守、尉,王国相和强宗豪右。刺史⽐秦朝的监察制度严密得多,进⼀步加强了皇帝对官僚的督导与控制。东汉末演变为州的⾏政长官。
6.司⾪校尉:汉⾄魏晋监督京师和地⽅的监察官。汉武帝征和四年,于京师所在地设司⾪校尉,掌管纠察京师百
官(三公除外)和三辅、三河、弘农七郡,秩⽐两千⽯,汉成帝时废除,东汉复置,设从事史⼗⼆⼈,主管察举中央百官犯法和本部各郡事务。其设置进⼀步加强了皇帝对官僚的督导与控制。
7.察举制:汉代选官制度之⼀。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冬,初令郡国每年举孝廉各⼀⼈。从此之后,郡国每年推举孝廉的察举制度正式确⽴了。除孝廉⼀科为察举取⼠的主要科⽬外,武帝还不定期设⽴茂才、贤良⽅正、⽂学等科察举取⼠,以⼴泛地吸收地主阶级优秀⼈才。被察举到中央的⼈员,⼀般都在郎署供职,由郎官再逐渐升迁。
8.推恩令:汉武帝为削弱诸侯王势⼒⽽采取的⼀项措施。元朔⼆年(前127),汉武帝采纳主⽗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除了由嫡长⼦继承王位以外,可以推“私恩”把王国⼟地的⼀部分分给⼦弟为列侯,由皇帝制定这些侯国的名号。按照汉制,侯国⾪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分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和朝廷直辖⼟地的扩⼤。《推恩令》达到了“众建诸侯⽽少其⼒”的效果,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
9.酎⾦夺爵:汉武帝采取的⼀项打击王侯势⼒的措施,元⿍五年(前112年),汉武帝以诸侯王所献助祭的“酎⾦”成⾊不好或⽄两不⾜为借⼝⽽夺爵,被夺爵者达106⼈,占当时列侯的半数。⾄此,王、侯
虽然还存在,但只能“⾐⾷税租”,不得过问封国的政事,封⼟⽽不治民。通过这些措施,进⼀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基本上结束了汉初以来诸侯王割据的局⾯。
10.五铢钱:汉武帝发⾏的―种⾦属货币。元⿍四年,汉武帝下令由上林三官(钟官、技巧、辨铜)铸造五铢钱,作为法定货币通⾏全国,并严禁各郡国、官府和私⼈铸造,旧时货币⼀律作废。钱币上铸有五铢⼆字,流通⽅便。五铢钱的发⾏稳定了货币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
11.均输法:汉武帝时推⾏的由国家在各地统⼀征购、运输货物的经济政策,由⼤农令孔仅和桑弘⽺提出。具体⽥⼤农令在各地设⽴均输官,把应由各地输京的物品转运⾄各处贩卖。这样就增加了政府的收⼈,抑制了⼤商⼈垄
12.平准:汉武帝时推⾏的由国家平衡物价的政策,其法为政府在长安和主要城市设置,掌管物价的官吏,利⽤均输官所储的物资,根据市场物价,贵时抛售,贱时收购。平准政策的推⾏,打击了富商⼤贾的囤积居奇⾏为,使市场物价得以保持稳定。
13.算缗:汉武帝推⾏的向商⼈征收财产税的政策。汉武帝于公元前119年实⾏算缗政策,令商⼈向官府⾃报资产价值,每值两千钱,纳税―算(120钱),即征收百分之六的财产税。匿名不报,报⽽不实者,⼀经查出,制戍边⼀年,没收全部财产。算缗政策打击了商⼈势⼒,增加了政府收⼊。
14.告缗:汉武帝打击商⼈势⼒的―项措施。为了打击富商⼤贾、⾼利贷者的经济势⼒,增加政府的财政收⼊,汉武帝于元狩四年(前119年)颁布了算缗令。算缗就是向⼤商⼈、⾼利贷者征收财产税,规定商⼈财产每2000钱,抽税⼀算(120钱);经营⼿⼯业者的财产,凡4000钱,抽—算。元⿍三年(前U4年)⼜实⾏告缗,即⿎励告发算缗不实。凡揭发属实,即没收被告者全部财产,并罚戍边―年,告发者奖给被没收财产的⼀半。
15.⽔排:东汉杜诗创造的⽔⼒⿎风机。杜诗,字孟君,河内汲县⼈。建武七年(31年)任南阳太守,总结当地冶炼经验,创制了⽔排,以⽔为动⼒,通过传动机械,使⽪制⿎风囊连续开合,将空⽓送⼊冶铁炉,铸造农具,“⽤⼒少,见功多,百姓便之”。这是机械⼯程史上的重要创造。三国时,⽔排经韩暨进⼀步改进后得到推⼴,对中国冶铁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
16.代⽥法:西汉赵过推⾏的⼀种适应北⽅旱作地区的耕作⽅法。汉武帝末,搜粟都尉赵过总结了西北地区抗旱⽃争的经验,推⾏代⽥法。代⽥法把⼀亩地分成三甽和三垄,年年互换位置,以休养地⼒。下种时把⾕物种在甽⾥,幼苗长出后,把垄上的⼟推到甽⾥,这样作物⼈⼟深,抗风耐旱。代⽥法配合便巧的农具,实⾏精细的⽥间管理,每亩产量增加了⼀斛到三斛。
17.西域都护:公元前60年西汉宣帝在西域设置的管理西域事务的最⾼⾏政军事长官。公元前60年,宣帝命郑吉监护车师西北⽅各国的安全,因总领两道,遂号都护。驻地在乌垒城,西域都护官秩⼆千⽯,
相当内地郡守,其下设副校尉、丞、司马等属吏。西域都护的设置,保证了丝绸之路的畅通,加强了民族间的团结和经济⽂化交流,标志西域正式归属中央政权。
18.丝绸之路:古代中西交流的重要商路,开通于西汉。当时,⾃长安经河西⾛廊通向中亚共有两条路。⼀条出阳关,沿昆仑⼭北麓西⾏,经安息到达⼤秦,或者由⼤⽉⽒南⼊⾝毒;另―条路是出⽟门关,沿天⼭南麓西⾏,⾄康居等地。丝绸之路加强了中西经济、⽂化交流。
㈣魏晋南北朝
1.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曹丕称帝后,采纳陈的建议,制定了九品官⼈法。具体内容是通过品评,将⼠⼈分为九等,朝廷任命中正官到各地主持品评,被评为上等的⼈⼠将被推荐到各级⾏政机构去做官。九品中正的实⾏结束了两汉以来乡举⾥选的察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重⼤改⾰,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2.宗主督护制:北魏前期的基层政权组织制度。五胡⼗六国时期未南逃的⼤地主多筑堡⾃守、聚族⽽居,拥有很多的依附农民及⼀定的武装⼒量。北魏统⼀北⽅后,为在汉族地区确⽴统治,实现“混―戎合”的理想,于是承认这些宗族的既有利益为合法,并对社会基层组织进⾏了变⾰,任命他们为宗主,以督护百姓。宗主督护制对维护地⽅治安有⼀定的作⽤。但由于豪强地主趁机隐瞒其控制的⼈⼝,逃避赋税徭役,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和徭役征发。
3.三长制:北魏孝⽂帝改⾰确⽴的基层政权组织制度。太和⼗年(486年),北魏政府下令实⾏三长制以代替宗主都护制。主要内容:每五家为邻,设⼀邻长;五邻为⾥,设⼀⾥长;五⾥为党,设⼀党长。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地,征收赋税,调发徭役,维护治安,此制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的统治,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同时也打击了世家⼤族地主的利益。
4.魏晋⽞学:魏晋时期的⼀种哲学思潮。这⼀哲学思潮把《⽼⼦》、《庄⼦》、《周易》三部书称“三⽞”,尊奉为最⾼经典,把⽼庄思想和儒家经义相融合,构造出具有⾼度抽象性和思辨性的理论体系,以取代汉代的神学体系。⽞学家多是所谓名⼠,他们畏惧政治⽃争,逃避现实,谈论空虚⽞远之学,形成风⽓。代表⼈物有何晏、王弼、嵇康、阮籍、向秀、郭象等。东晋时,佛教般若学传⼊,学佛者多⽤⽞学理论翻译和解释佛经,随着佛教的兴盛,⽞学便逐渐衰微。
1.租调⼒役制:隋朝的赋税制度,包括租、调、⼒役三部分。开皇⼆年(582年)规定:⼗⼋岁以上为丁,要负担租调⼒役;六⼗岁为⽼,免除租调⼒役,租为⽥租,户为户调,⼒役即劳役。⼀夫⼀妻为⼀床,每年交租票三⽯;受桑⽥者输调绢⼀匹、绵三两,受⿇⽥者交调布⼀端、⿇三⽄;丁男每年服⼒役⼀个⽉。开皇三年(583年)规定,成丁年龄由⼗⼋岁提⾼到⼆⼗⼀岁,受⽥年龄仍为⼗⼋岁,减轻租调⼒役。开皇⼗年(590年)⼜规定,五⼗岁以上者,可免役输庸,即纳布帛以代替⼒役。此制贯彻了轻徭薄赋的原则,租调⼒役制和输庸代役制的实⾏,在⼀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了他们⽣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产的发展。
2.唐租庸调制:唐前期在均⽥制基础上实⾏的赋税制度。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丈、绵三两,种⿇区交纳布⼆丈五尺、⿇三⽄,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天,闰⽉加⼆⽇。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五分,称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如果政府额外加役,⼗五天免调,三⼗天租调全免。隋朝规定五⼗岁以上的⼈才能以庸代役,⽽唐朝将此加以推⼴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3.⼤索貌阅:隋朝为清查户⼝⽽采取的措施。南北朝以来,由于赋税沉重,户⼝隐漏情况严重。开皇五年(585年)隋⽂帝下令清查户⼝,依照户籍簿上登记的年龄体貌进⾏核对,此即“⼤索貌阅”。如有不实,三长要发配远⽅。清查结果,使国家户籍增加了四⼗四万余丁、⼀百六⼗四万余⼝。“⼤索貌阅”使⼤量逃避的丁壮和隐匿的户⼝重新编⼈户籍,增加了赋税收⼊。
4.输籍定样:隋朝推⾏的划分户等和纳税标准的措施.隋⽂帝于开皇五年(585年)采纳宰相⾼颖的建议,实⾏输箱定样。即由国家制定输籍定样(划分户等的标准),各州县依定样划分户等,作为征调赋税、⼒役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多原来依附于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他们,向官府申报户⼝、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此制度使国家增加了财政收⼊,扩⼤了⼒役来源,豪强地主的势⼒遭到极⼤削弱。
5.政事堂:唐初三省长官办事机构。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决策机关。唐初始设于门下省,后迁⾄中书省,开元⼗年,改名为“中书门下”,堂后设吏房、户房、兵房、枢机房、刑礼房。此时的“中书门下”不仅有决策权,还对尚书六部进⾏对⼝领导,掌握了⼀部分⾏政权⼒。
6.府兵制:西魏、北周⾄隋唐的兵制。西魏宇⽂泰创建,起源于鲜卑的部落兵制。有六柱国,下设⼗⼆⼤将军、⼆⼗四开府,每府为⼀军,共⼆⼗四军。隋初军府改称骠骑府,以骠骑将军、车骑将军统领。⼤业三年(607年)改称鹰扬府。以鹰扬郎将、鹰击郎将统领,各府分⾪⼗⼆卫,府兵称“卫⼠”。唐贞观⼗年(636年)改为折冲府,设折冲都尉和左右果毅都尉。天下⼗道共设六百三⼗四府,分属⼗⼆卫和东宫六率。军府⼤部分在京师附近,卫⼠平⽇务农,农闲军训,服役时⾃备兵器⾐粮,轮流宿卫京师或戍边。战时临时命将统领,事毕解甲归农,天宝年间,府兵制被募兵制代替。
7.《⽒族志》:唐太宗时排定⼠族地位⾼低的典籍。唐太宗执政不久,即下令⾼⼠廉等修《⽒族志》。⾼⼠廉本⼈是⼭东⼠族,编写时将崔⽒列为第⼀。贞观⼗⼆年(638年)奏上《⽒族志》⼀百三⼗卷,太宗下令重修。新修订的《⽒族志》把姓⽒定出九个等级,改以皇族为⾸,外戚次之,崔⽒改列第三。《⽒族志》的修订使唐太宗达到了扶植庶族地主、压抑门阀⼠族,加强皇权、巩固统治的⽬的。
8.榷盐法:唐中期实⾏的⾷盐专卖制度。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建议实施榷盐法,即在产盐区设⽴盐院,居民凡以产盐为业者,可以免除徭役,⾪属于盐铁使;所有盐业由国家统―经营,私⾃煮盐者判罪。宝应六年(761年),刘晏为度⽀盐铁使,对以上专卖制度⼜进⾏了改⾰,实⾏了专卖与征税兼⽤的制度。其具体做法是:撤消⾮产盐区的盐官,只在产盐区设盐官;统购亭户(产盐户)⽣产的盐,加价转卖给商⼈;⾷盐的流通税包括在盐价之中;商⼈缴纳盐款后,任其运到各地出售。榷盐法的推⾏使政府财政收⼊⼤为增长。
8.刘晏理财:唐肃宗、代宗之时刘晏采取的财政改⾰措施。上元元年(760年),刘晏出任盐铁使,先后掌管全国财政近20年,对财政制度进⾏了较⼤的改⾰,主要内容如下:改⾰第五琦的榷盐法,由政府在产地统购⾷盐,以榷价批发给商⼈;整顿漕运,改陆运为⽔运,以雇佣劳动替代强迫劳役;实⾏常平法,稳定各地物价,刘晏的理财措施增加了唐政府的财政收⼊,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决唐政府的财政危机。
9.常平法:唐刘晏推⾏的稳定市场、增加财政收⼊的政策。其法为:在各道设巡院,以勤廉⼲练者为知院官,让其随时上报当地物价的涨落,政府遇贵则卖,遇贱则买;同时还让其每旬每⽉上报各州县的⾬雪丰款情况,在丰收地区,以⾼于市价的价格收买粮⾷;在歉收地区,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卖粮⾷。这样就使政府能及时调整物价,稳定市场,政府也获得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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