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_百...
交房流程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切实解决居住权和房权不同步问题,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的改革部署,深入落实“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和全面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相关要求,探索通过“部门联动、优化流程、健全责任、诚信管理”等方式,依托“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从签订出让合同到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流程,实现“交房即交证”新模式。
  二、适用范围
  “交房即交证”适用于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交房即交证”是指将“交房即交证”工作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开发建设,经联合验收合格或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税费全部缴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不动产权证书》,以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
期限,将交房标准直接提升为在房屋交付的同时,向购房者直接交付个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
  三、推进措施
  (一)建立推进机制。建立由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法院、地方金融监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落实“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要求,全面压缩不动产办理时间,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完善责任体系。积极构建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三方责任体系,明确政府监管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购房者配合责任,实现权责明确、边界清晰、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支持的良性循环的商品房不动产办证长效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采集保存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相关信息和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应对采集或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真实性做出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并纳入诚信监管,记入企业或个人不良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三)强化监管机制。实施全程监管,完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加强建设质量和安全等监管,又要强化建设资金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合同等管理,严防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或挪用建设资金,遏制“烂尾”工程,推动将消防验收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房屋建设各项手续必须齐全有效,楼盘质量必须过硬,必备“交房即交证”的条件。
  监管部门要制定实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商品房施工、质量、安全和预售资金等各方面的日常监管,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其他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四)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房产交易合同网签系统,推进不动产登记系统、网签系统、缴税费系统以及与水电气暖等服务单位互联共享,强化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金融等业务联动,推行“提前介入、超前服务”新机制。
  (五)实行联合惩戒。构建“交房即交证”的诚信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屋预售许可、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将落实“交房即交证”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其开发资质年审、银行信贷等方面所获得的优惠政
策相挂钩。
  四、办理流程
  将新建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划分为土地供应阶段、房屋预售阶段、联合验收阶段、不动产登记阶段、“交房即交证”阶段5个阶段。
  (一)土地供应阶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交房即交证”工作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挂牌须知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交房即交证”主体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合同履行等后期监管工作。已经出让土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交房即交证”业务,享受“交房即交证”政策。
  (二)房屋预售阶段。实行“一窗综合受理”,按照以下流程推进。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要件材料,市行政审批局依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履行“交房即交证”主体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采集和保存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相关信息和材料,在具备办理条件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代办。
  3.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时,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约定具体交房日期,同时采集购房者办理不动产登记、银行抵押贷款等所需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由个人办证所需的资料。
  4.强化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金融等业务联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办理购房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查询购房者的购房资格和所购房屋状态,利用房产交易合同网签系统自动备案,备案数据及时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金融等部门,科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统筹、合理安排楼盘“交房即交证”具体期限。
  5.不动产登记机构延伸服务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依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服务,督促开发企业自觉履行“交房即交证”主体责任。
  以银行贷款方式的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缴清首付后,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合同备案,购房者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并联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贷款银行审核相应资料后放款。
  6.金融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共享网签合同备案信息。
  (三)联合验收阶段。实行“一窗综合受理”,按照以下流程推进:
  1.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相关责任主体自行验收后,委托符合条件的1家测绘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土地复核验收测量、房屋实测绘,一次性形成同时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土地复核管理及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测绘成果资料,测绘成果经相关部门认定共享。
  2.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联合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市行政审批局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房屋测绘等服务单位,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人防、消防、质量安全、工程档案验收、物业承接查验和园林等联合验收(物业承接查验结果不影响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的,市行政审批局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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