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的法律制度
对于⼀些违法犯罪的⼈,会给予严厉的处罚。犯了特别严重的罪⾏,就会被判刑,⽽特殊情况下,可以进⾏监外执⾏。也可以暂予监外执⾏。那么暂予监外执⾏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有三种情形:
⼀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
缓期执行三是⽣活不能⾃理,适⽤暂予监外执⾏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的,即可暂予监外执⾏。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第⼆百⼀⼗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不当的,应当⾃接到通知之⽇起⼀个⽉以内将书⾯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
执⾏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接到⼈民检察院的书⾯意见后,应当⽴即对该决定进⾏重新核查。
第⼆百⼀⼗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保外就医执⾏办法》第⼗⼆条规定,对符合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年。
决定收监执⾏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制度的含义
第⼀,暂予监外执⾏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死刑缓期执⾏、⽆期徒刑罪犯在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可以适⽤暂予监外执⾏,在未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前,不得适⽤暂予监外执⾏。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有三种情形:⼀是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三是⽣活不能⾃理,适⽤暂予监外执⾏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的,即可暂予监外执⾏。司法实践表明,在暂予监外执⾏的罪犯中,适⽤最多的是第⼀种情况。
第三,从决定暂予监外执⾏的单位看,暂予监外执⾏的罪犯有两种:⼀种是⼈民法院在判决作出的同时决定的;另⼀种是由省、⾃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决定的。前者是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决定暂不收监执⾏,后者是在罪犯服刑过程中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
第四,暂予监外执⾏的⾏刑主体是公安机关,同时,依靠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监督。
暂予监外执⾏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刑的罪犯。⼀旦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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