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病残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情况研究
作者:谢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5期
作者:谢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5期
摘 要 老病残服刑人员作为刑罚执行对象中的特殊体,对其区别对待不仅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更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由于我国的现实环境,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刑罚执行机关对于老病残服刑人员的管理、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刑罚的变更执行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而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关,对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从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入手,思考相应的监督对策,对于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老病残服刑人员 刑罚执行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谢芳,中南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60-02
缓期执行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在量刑方面对于老年人犯罪就做了特别的规定。
而在刑罚执行方面,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关于老病残罪犯监管改造的特殊规定。老病残罪犯作为刑罚执行的对象中的特殊体,对其区别对待是刑罚人道主义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寻求有利于老病残罪犯监管改造的措施和方法,维护和保障老病残罪犯合法权益,加大对特殊体的监督保护力度,这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笔者通过对湖南省某监狱老病残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情况进行调研了解,针对老病残罪犯监管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相应监督对策,以完善对老病残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一、湖南省某监狱老病残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的现状
湖南省某监狱现共押罪犯2894人,其中老病残罪犯共367人,占总服刑人数的12.6%,并且仍成递增趋势。其中刑期超过10年145人,占老病残罪犯总人数的40%,;服刑以来减过刑的70人,占老病残罪犯总人数的20%;减刑次数两次以上的25人,占老病残罪犯总人数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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