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刑司法解释
在看与法律相关的节⽬时,经常听到死刑缓刑执⾏,或者⼈们直接说“死缓”,从表⾯意思我们可以看到死刑缓刑就是被判死刑的⼈缓期执⾏,那么死刑缓刑司法解释到底是怎样的呢?缓刑、缓期执⾏、延期执⾏三者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死刑缓刑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死刑
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的刑罚之⼀,指⾏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结束⼀个犯⼈的⽣命。⽽遭受这种剥夺⽣命的刑罚⽅法的有关犯⼈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尽管这“严重罪⾏”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般来说,“蓄意杀⼈”必然是犯⼈被判死刑的其中⼀个重要理由。
⼆、什么是缓刑
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为⼈,先⾏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具体刑罚的⼀种制度。
三、死缓的司法解释
死缓是对罪⾏⾜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予2年的缓期,期间犯罪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动减为⽆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术⼠,则执⾏死刑。
四、什么是死刑缓期执⾏
简称为死缓,属于死刑的⼀种。
死缓是对罪⾏⾜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动减为⽆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执⾏死刑。
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狱中表现良好)决定。死缓则是在量刑的时候就与“⽴即执⾏”的死刑区分开来。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如果不是必须⽴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死缓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执⾏制度,它不是⼀个独⽴的刑种,⽽是归属于死刑的执⾏制度。
⼀般来说,死刑者基本上没有⽴即执⾏的,⼤多数都给予了缓期执⾏。
延期执⾏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程序中规定的,申请执⾏⼈对⾃⼰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处分n从实体权利上说,他有权同意被申请执⾏⼈暂缓履⾏义务,从诉讼权利上说,他有权同意暂停执⾏程序。因此,申请执⾏⼈⾃愿表⽰延期执⾏的。执⾏程序应予中⽌。
缓期执⾏是这样⼀种措施: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规定⼀定的期限暂缓刑罚的执⾏。
五、缓刑、缓期执⾏、延期执⾏,三者的具体区别是:
(1)适⽤的前提不同。适⽤缓刑是以犯罪分⼦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适⽤死缓是以犯罪分⼦被判处死刑为前提;适⽤延期执⾏是以申请执⾏⼈向⼈民法院表⽰可以延期执⾏为前提。不论是申请执⾏的案件,还是移交执⾏的案件都可以。
(2)执⾏的⽅法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进⾏考察;对于被宣告死缓(缓期执⾏)的罪犯,必须关押,强迫劳动改造。
(3)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限,由于所判刑罪的刑种,刑期不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缓(缓期执⾏)的法定期限为2年。延期执⾏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的延期执⾏。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或不执⾏原判刑罚,或撤销缓刑,撤销
缓期执行缓刑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罪的原则处理;死缓(缓期执⾏)期限界满时,根据犯罪分⼦在缓期2年执⾏期间的表现,或减刑、或执⾏死刑,在缓期执⾏期间也可能执⾏死刑;延期执⾏中的⼀定期执⾏,待延期期限届满后,⼈民法院应当主动恢复执⾏。权利⼈也可以要求⼈民法院恢复执⾏。不定期的延期执⾏,⼈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请求,随时恢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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