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
[摘 要]作为连接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环节,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第一步。然而,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笼统,导致刑罚交付执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新《刑事诉讼法》拓展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对检察机关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提出来了新挑战。
[关键词]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新《刑事诉讼法》
交付执行,是指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及时将交付执行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罪犯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①作为连接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环节,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第一步,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开始。然而长期以来,交付执行的监督工作规定抽象、手段单一、效力不强,一直是困扰和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从整体上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如何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交付执行监督的规定具体化,是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交付执行的规定
关于交付执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1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该法第2款规定:“缓期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1996年 《刑事诉讼法》体系下交付执行存在的问题
刑罚交付执行活动涉及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由于1996年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笼统,导致刑罚交付执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
(一)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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