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摘 要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在近十年来的司法实践的检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足以及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本文对现行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在实践中发现的刑罚执行监督的问题,从修改完善法律、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两方面提出对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建议。
关键词 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自身建设
缓期执行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监管改造机关严格、依法、文明和科学管理,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仅仅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如何实行监督,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制约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刑罚执行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现行刑罚执行监督规定的分析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活动。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执行监督;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刑的执行监督;对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监督;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对缓刑和执行变更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机关其他执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0。
其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从被监督对象的主体上看,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其内容为:(1)看守所对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或者余刑不足一年的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代为执行的活动。(2)拘役所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3)监狱对于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4)未成年犯管教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5)公安机关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6)服刑罪犯因又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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