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文章属性
∙【案 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15.02.04
裁判规则
判决生效后行为人拒不露面,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于其被刑事拘留后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的,可在量刑时考虑从宽处罚。
正文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31日21时41分李福胜驾驶三轮车(后乘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某某脑外伤精神分裂,一级伤残,丧失诉讼能力,经交管部门鉴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3月,赵某某之夫李福胜代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赔付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12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张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张某某分期给付赵某某各项赔偿款共计90万元。张某某于调解书作出当日给付赵某某20万元,其后对剩余赔偿款便不再按调解书继续给付。故李福胜代赵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拒不露面、隐匿行踪,承办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张某某,亦未发现其下落。张某某名下的肇事车辆被依法查封档案,但无法查到该车,其名下七个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或只有几十元
缓期执行钱,名下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案件未能取得实际进展。该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致使申请执行人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加大了对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线索的查力度,承办法官先后到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查询张某某的保险理赔金支取情况和资金往来状况,发现张某某在二审调解后申请执行前将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金领取但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发现其银行账户虽无存款但之前每月有5000余元的流水记录。查明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的父亲取得联系,要求张某某尽快履行义务,张某某父亲声称张某某不在北京且其无能力履行,张某某本人则仍旧拒不露面。鉴于张某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上述行为,依据法律有关规定,2014年10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
(二)执行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露面,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后,张某某主动交纳10万元案款,其被刑事拘留后,张某某亲属将剩余60万元执行款交到法院,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同时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张某某移送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而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标的额较大,所以在考虑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调解书确定被告张某某分期履行。但被告张某某在调解书生效后并没有积极的履行义务,无视法院判决,蔑视司法权威。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某某又故意隐匿行踪,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主观恶意明显,并导致申请执行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使其家庭生活陷入极度的困顿。在法官掌握被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证据后再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如果继续规避执行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被执行人依旧拒不露面,抗拒法院执行,无视司法权威。鉴于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证据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在刑事处罚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其实际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张某某必将因其损害司法权威,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该案通过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和司法的尊严,警示和威慑了所有意图拒不履行义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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