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问题
摘要:针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是整个国家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程度上作为侧面体现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保障罪犯人权也是我国法治建设所必须关注的重点之一。本文对我国罪犯的人权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并对如何加强罪犯人权保障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监禁刑 罪犯 罪犯人权 完善
一、监禁刑与罪犯
监禁刑是将罪犯收监执行的一种刑罚,具有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的功能。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监禁刑的改造罪犯的功能越来越重要。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会被关押在特定的场所。因此,监禁刑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对其应有人权的保障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罪犯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依法被关押于看守所,监狱或者在社区服刑的人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
狱内执行刑罚。另外,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罪犯人权概述
何为罪犯的人权?学者比较认同的观点是:罪犯人权是人权主体上的特定范畴,是人权在特殊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此特殊领域是因其行为触犯刑法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即监狱服刑罪犯。
三、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之现状
罪犯人权保障,是指对罪犯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一种认识、实践活动。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朱穆之指出:“近年来中国的人权状况有了很大改善,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也有显著进步,其重要原因是中国始终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 罪犯也是可以改造的指导思想,对罪犯除了必要的惩罚外,更着眼于教育”。另外,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是为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注入了新的思想;我国监狱的运转工作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运用于监管改造罪犯的监狱行刑实践。
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监狱中罪犯的人权基本得到较好的保障。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首先,体现在法律体系保障上的日趋完备。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领导,以《监狱法》为核心,并由其他法律如《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所共同构成的法律保障体系。另外,我国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其次,主要体现在罪犯的人权保障的分布方面:
1、 罪犯人身健康权利方面。我国监狱高度重视对罪犯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格权的保障。监狱为罪犯提供了较好条件的饮食、居住环境。并且,监狱系统已经形成了及时有效的医疗网络体系,特别是对身患重病的罪犯,邀请社会上的医学专家诊治或依法实行监外执行,都是为了确保罪犯在患病时能够及时就医。监狱倡导以人道主义为原则开展对罪犯的文明管理和依法管理,严禁打骂体罚罪犯、使用酷刑和变相酷刑,这正是尊重人格的表现。
2、 罪犯受教育权和娱乐权方面。在监禁刑实施的过程中,罪犯的思想教育是监禁刑改造功能的核心,促使罪犯转化犯罪思想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前提条件。虽然现在犯罪日趋高智商化,但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的罪犯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文盲与半文盲在罪犯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为了让罪犯回归社会后能自谋生路,监狱根据社会就业需求开展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罪犯刑满释放后能够得以谋生提供技术保障,而加强文化教育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基础。此外,全国各监狱普遍建立图书馆、阅览室来满足罪犯对知识的需求;通过办墙报和黑板报来丰富监狱的文化生活。
3、 科学、透明的监狱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监狱公正、文明执法,各监狱建立了狱务公开制度。监狱将社会各界、罪犯及罪犯家属关心的刑罚执行、罪犯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劳动以及生活卫生等制度以及狱警工作纪律通过墙报、黑板报、监狱长接待日以及聘请执法督察员等途径向罪犯及罪犯家属和社会公开,利用报纸、广播、网络、宣传册等载体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狱长信箱,勇于接受社会各阶层的监督。
4、 监狱执法监督机制的构建是罪犯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监狱的行刑活动进行独立的监督。监狱执法监督机制的存在,对增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制理念、促进文明执法和保障罪犯人权起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四、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依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针对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但是其依然存在几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解决。
1、罪犯人权保障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
监狱服刑罪犯的一部分原有权利已被依法剥夺,跟其他公民相比,其不能完整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比如,名义上享有权利却不能真正行使权利。再比如,受刑人的某些权利要依靠监狱的帮助或需在监狱的监督下才能行使。甚至于行刑政策的改变或受刑人改造表现的不同,可能会导致部分受刑人权利内容发生改变。这种变化既可以体现为权利范围的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权利程度的提升或降低,还可以是一项或几项权利的获得或失去。
2、 刑期的减少与否有滥用之嫌,不利于激励受刑人积极改造。现在监狱对罪犯改造情况的考核主要依据百分考核法,通过百分考核法对罪犯予以奖分,而罪犯积累的奖分就是其减刑假释的基础。百分考核法是对受刑人改造情况进行考核的具体化的方法。
在现实的改造中,受刑人极少出现监狱法所规定的“应当缓期执行”减刑的情形,绝大多数罪犯是一点一点积累奖分,然后由监狱根据要求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报减刑或者假释。也就是说,只要不出现问题,奖分是必然的。这样一来就不能有效地激励受刑人积极改造。而且,监狱里存在一个现象:监狱里的改造岗位有轻重程度之分,重要的改造岗位能够挣到较多的奖分,并且各种奖励的评选比例较普通岗位高得多,不乏一些罪犯关系将自己调到重要的改造岗位,这样关系受刑人就能够加快奖分积累的过程。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