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新罪例题
一、案例分析:附加刑执行期间又发现新罪如何量刑。
案情
2014年11月1日,李力指派杨治国携毒抵津,与李爽(另案处理)在某高速桥下交易,公安机关将杨治国当场抓获,收缴1312.6克。后经网上追逃,李力被押解回津,主动交代与李爽在同年10月9日还曾买卖910克。李爽仅承认10月9日向李力购买20克。
裁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杨治国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罪。李力系主犯、累犯,但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治国被指使、雇佣参与犯罪,是从犯,综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判决:1.被告人李力犯贩卖、运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杨治国犯贩卖、运输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李力、杨治国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缓期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两次跨省运输、交易大宗,已构成贩卖、运输罪。其联系下家、组织货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综合考虑犯罪地位、作用及行为恶劣程度,以及累犯事实,原审量刑适当。裁定:核准李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李力如何量刑,涉及两个问题:一是2014年10月9日李力贩卖的数额认定;二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余刑的计算。
1.对于数额的认定
虽然李力、李爽所言相差悬殊,但不妨碍对交易910克的事实认定。首先,供述稳定。
自抓获归案至死缓复核,李力皆承认与李爽有笔910克的交易,从未翻供。其次,供述合理。李力对与李爽间数次交易价格、数量、时间、地点作详实交代。据供,2012年中旬至2014年底,二李往来十余次,单价由每克300、400元至220、180、150、120元等,逐笔下跌;批量由20、30克至150、300克等,不断上涨:符合多买少算的交易规则与人熟为宝的生活常理,说明供求稳定、相互信任。作为倒数第二笔,二李以90元每克买卖910克,真实可信。再次,有细节支撑。李力特别说明10克系随买而赠。综合交易基数、单价及长期合作关系,该10克出处合理,强化了承办人关于900克存在的内心确信。最后,有其他佐证。据查,李力农行卡当天转存一笔(4万元),现存三笔(1万元、8500元、9300元),共进账67800元。结合李力关于李爽还给过其约两万现金的供述,银行流水与交易钱款相互印证。
2.对于数罪并罚的裁量
李力在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前罪刑罚应从新罪被羁押之日停止计算。
对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的,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前罪余刑如何确定,刑
法没有明确。为此,《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称《批复》)指出,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但是,实务中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新罪有期徒刑执行的前提是前罪、新罪数罪并罚后执行刑的最终裁定,如此,前罪余刑的明确有赖于新罪主刑执行,而新罪刑罚实施却尚待前罪余刑的确定。《批复》计算便捷,却不能消释个案裁判中因逻辑循环引发的量刑困惑。二是判决作出与执行之间存有时间差,前罪余刑在数罪并罚时可能尚存,于新罪主刑执行时却已终尽,不再涉及刑期中止。此时,判决将陷入无法执行或全部执行的困境。《批复》操作简便,却蕴含着因审判、执行顺序错位导致的空判危机。笔者认为,将新罪被羁押日作为前罪余刑停止计算的节点,更为适宜。
首先合法,与《批复》精髓相通。由刑法第四十七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知,有期徒刑执行其实从羁押开始。将前罪余刑暂停点确定为新罪被羁押日,契合《批复》“前罪刑期从新罪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停止计算”规定,与之一脉相承。
其次合理,与原判依据同一。若从原审判决确定之日中止前罪剥夺政治权利,不同审判阶段前罪余刑计算将有所差异,人为造成上下级法院量刑依据相左。而从新罪被羁押之日中止执行,标准同一,维护判决稳定。
再次合情,与剥夺政治权利效果一致。剥夺政治权利由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当罪犯因又犯罪被羁押,属地派出所实难再予监管。中止剥权,情理之中。同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从新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继续计算,与不中断执行效果一致。
李力2001年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0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权刑期为二十一天。原审量刑适当。
二、案例分析:附加刑执行期间又发现新罪如何量刑。
案情
2001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1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于2006年11月21日释放。201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1再次因抢劫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正在监狱服刑。被告人李某1入狱后,检察机关又发现其新的犯罪事实:2009年1月4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廖某、忽某、李某2(均已获刑)
在许昌县某村村民孙某家安装特制的和遥控设施,后周某1、周某2、王某等人应约携带19万余元到孙某家赌博。期间,被告人廖某输掉10万元,遂召集李某1和赵某、张某、寇某(三人均已获刑)及肖某(另案处理)威胁周某1、周某2将赢的钱退还,后将周某1、周某2挟持到某浴场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达5个多小时。
裁判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1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犯本案涉及的非法拘禁罪,应对本案非法拘禁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010年11月8日,许昌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1年,与原来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田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纵火伤人罪,应判处有期徒刑8年。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1年有期徒刑。对甲还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是:
A. 11年
B.10年
C. 9年
D. 8年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制度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本案中,
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放火伤人罪,应判处有期徒刑9年。第一,按照法条规定先合并:对甲应当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1年有期徒刑;第二,后减:甲已经执行3年有期徒刑,故应当予以扣除。综上,对甲还应当执行8年有期徒刑。故本题答案选D。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所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知识拓展】
一、 在刑罚执行期间新罪怎么处理?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罪的,按所犯的罪名定罪量刑,同时与前罪合并执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二、什么是数罪并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
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的条件。
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适用数罪并罚的特征:
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包括单纯的数罪、复杂的数罪,也包括单纯罪和复杂罪。必须是司法上认定为数罪。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三种情况。
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的罪,就不能再与已经执行
完刑罚的罪实行并罚,如果没过追诉实效,可以单独追诉,如果过了追诉实效,就不能再追诉。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四、常见考察刑法主刑的数罪并罚,以直接考察为主。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口诀记忆:三管一拘二五期
三、常见考察之发现漏罪
1.如果一个或数个漏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前后罪所判刑之间适用吸收原则进行并罚;也就是有死刑直接执行死刑,自由刑中无期徒刑可以吞并其他自由刑。
2.如果一个或数个漏罪被判处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按照"先并后减"的方式计算刑期。也就是先合并数罪的宣判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最后确定一个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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