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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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郭庆,*,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现在瓦房店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郭庆犯贩卖、运输罪,本院***********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郭庆犯贩卖、运输罪,判处XX,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XX,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7月6日,经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委托瓦房店监狱向被执行人郭庆转交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存款、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社区调查,联系被执行人郭庆户籍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道光社区调查被执行人郭庆财产情况,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庆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郭庆现在瓦房店监狱服刑,因疫情原因无法提审,本院委托瓦房店监狱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郭庆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案经线上财产查询和线下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丛 健
执行员 梁喜民
执行员 隋 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缓期执行书记员 姜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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