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全部内容讲义13
★★第⼗三讲刑罚的体系
相关法条
第32—60条
管制
拘役
主刑有期徒刑
⽆期徒刑
刑罚的体系死刑
罚⾦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前置性的问题:主刑与附加刑的区别何在?
(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主刑,也可以单独适⽤附加刑;
(2)主刑只能独⽴适⽤,⽽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法适⽤;
(3)对⼀个犯罪或犯罪⼈⼀次只能适⽤⼀个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期徒刑
死刑
死刑缓期⼆年执⾏
死刑⽴即执⾏
执⾏机关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就近执⾏
监狱(剩余刑期在⼀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刑罚)监狱或其他执⾏场所
监狱
法院
是否关押
关押,每⽉可以回家1-2天
关押
关押
关押
关押
缓期执行待遇
同⼯同酬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并且可以每⽉回家1—2天。
⽆偿参加劳动
⽆偿参加劳动
⽆偿参加劳动
刑期的起算及折抵
从判决执⾏之⽇起计算;⼀⽇折抵两⽇
从判决执⾏之⽇起计算;⼀⽇折抵⼀⽇
从判决执⾏之⽇起计算;⼀⽇折抵⼀⽇
不折抵
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不折抵
是否适⽤假释制度
期限
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死缓犯若有重⼤⽴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低实际执⾏刑期
不少于1/2
不少于1/2
不少于1/2
不少于10年
不少于14年
★★⼀、管制
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定⾃由,由公安机关执⾏和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法。(限制⾃由刑)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1]
(1)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使⾔论、出版、集会、结社、*、*⾃由的权利;
  (3)按照执⾏机关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机关批准。
★3.执⾏机关:公安机关。
★4.刑期的起算及折抵: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
★5.劳动报酬:同⼯同酬。
⼆、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犯罪⼈⾃由,就近实⾏劳动的刑罚⽅法。(剥夺⾃由刑)
2.期限: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执⾏:公安机关就近执⾏,如公安机关在附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
4.刑期的起算及折抵: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
三、有期徒刑
1.概念:剥夺犯罪⼈⼀定期限的⾃由,实⾏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法。——剥夺⾃由
2.期限: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死缓犯确有重⼤⽴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执⾏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场所。剩余刑期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未成年⼈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
4.刑期的起算及折抵: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
★★四、⽆期徒刑
1.概念:剥夺犯罪⼈终⾝⾃由,实⾏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法。
2.执⾏:在监狱或者其他执⾏场所执⾏;凡具有劳动能⼒的,应当参加劳动。
★3.不能独⽴适⽤,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
★4.未成年犯如何适⽤?只有罪⾏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般不判处⽆期徒刑。
★★五、死刑
(⼀)死刑的适⽤制度
1.死刑⽴即执⾏。
2.死刑缓刑执⾏。
★(⼆)死刑的适⽤条件——刑法第48条
★1.死刑只适⽤于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2.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如果不是必须⽴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
(三)不得适⽤死刑的犯罪⼈——包括死刑⽴即执⾏和死刑缓期两年执⾏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指“⾏为时”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1)“审判的时候”扩⼤解释为“羁押期间”;
(2)“怀孕的妇⼥”扩⼤解释为“流产的妇⼥”。当怀孕妇⼥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然流产后,⼜因同⼀事实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若因另⼀事实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则不能按“审判时怀孕的妇⼥”对待。[2]
(四)死缓制度
★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1)执⾏死刑。——故意犯罪
★(2)减为⽆期徒刑。——减为⽆期徒刑的条件⼆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般的违法⾏为甚⾄是过失犯罪⾏为⽽⾮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期徒刑
★(3)减为有期徒刑[15,20],从死缓考验期满之⽇起计算。没有故意犯罪、★有重⼤⽴功的。
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核准死刑⽴即执⾏的不需要必须等到⼆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减为⽆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年执⾏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
(五)死刑适⽤的法定程序
1.判决机关:中级以上⼈民法院进⾏⼀审。
2.核准(指死刑⽴即执⾏):死刑除由⼈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民法院核准。
★★六、罚⾦刑
1.罚⾦刑的判处⽅式:
(1)选处罚⾦刑:与主刑作为并列刑种,选择适⽤。如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故
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单处罚⾦:只判处罚⾦。如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处罚
(3)并处罚⾦:即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罚⾦。包括必须判处罚⾦、可以判处罚⾦。如罪
(4)并处或单处罚⾦:⼈民法院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罚⾦,也可以只适⽤罚⾦。
⼈民法院《关于适⽤财产刑若⼲问题的规定》(2000年12⽉19⽇施⾏)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单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依法单处罚⾦[3]:
a.偶犯或者初犯;
b.⾃⾸或者有⽴功表现;
c.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d.犯罪预备、中⽌或者未遂的;
e.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f.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g.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的情形。
★2.罚⾦刑的适⽤依据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缴纳罚⾦的能⼒。
★2002年卷⼆1.刑法分则某条⽂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被告⼈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分⽂。对此,下列哪⼀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
A.甲法官以被告⼈⾝⽆分⽂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
B.⼄法官以被告⼈⾝⽆分⽂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
C.丙法官以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
D.丁法官以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1000元
解析:D。
3.罚⾦判处的数量
(1)刑法分则有规定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例或确定数额
(2)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成年⼈,不得少于1000元;未成年⼈,不得少于500元,并且其监护⼈或者其他⼈⾃愿代为垫付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4.罚⾦刑的执⾏——
(1)执⾏机关:财产刑由第⼀审⼈民法院执⾏。
(2)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判决发⽣法律效⼒第2⽇起最长不超过3个⽉)⼀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不能按规定缴纳的,发现有财产的,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4)承担民事赔偿的犯罪分⼦,⼜被判处罚⾦的,其财产先承担民事赔偿。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发⽣竞合时,为了保护被害⼈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犯罪分⼦财产不⾜时,实⾏“先民后刑”原则。
★★七、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个⼈所有财产的⼀部或者全部。
1.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的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合法所有并且没有⽤于犯罪的财产。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没收财产的类型: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的⼈⾝危险性确定
3.执⾏中的问题
(1)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个⼈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活费⽤。
(2)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请求,应当偿还。[4]
(4)执⾏机关:第⼀审⼈民法院。
★★⼋、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法第54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请注意:《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参加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论、出版、集会、结社、*、*⾃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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