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工商年检网上申报流程∙【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26
∙【字 号】鲁政发[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4〕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改革工商注册制度及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提高市场监管透明度,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二)基本原则。
1.宽进严管。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创建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3.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依法规范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材料,提高登记效率。
4.便捷高效。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登记流程、登记管辖便利化,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促进创业、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简政放权,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1.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二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三是特定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按现行规定执行。(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一是精简和规范前置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二是严格控制新设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新设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省内不再新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
3.实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一是实施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二是编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提供便民服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
4.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一是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三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提交合
法使用证明等作出具体规定。(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
5.实行名称登记改革。一是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除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可一并办理。二是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取消企业设立后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6.实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一是改革前置许可项目登记。对前置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取消经营范围中对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标注,改为“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二是改革其他经营项目登记。对其他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小类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类别,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是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予以登记。(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7.实行年检制度改革。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年报信息。企业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8.实行登记管辖便利化改革。按照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及方便投资者的原则,实行更加便利的登记事权管辖。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事权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管辖。探索“局所登记一体化”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受理公司制企业的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照。(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9.实行登记流程便利化改革。一是简化登记程序。规范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简化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探索试行“受理、审核合一制”,缩短办理时限。二是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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