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和第三⽅⽀付有什么关系
什么是网上银行在我国涉及到货币交易与⽀付都离不开银⾏,即使现在发展速度很快的第三⽅⽀付平台也离不开各个商业银⾏的⽀付结算系统。第三⽅⽀付平台就是与银⾏合作才能开展业务的,那么银⾏和第三⽅⽀付关系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银⾏和第三⽅⽀付关系
第三⽅⽀付⼀旦做⼤,将与银⾏的⽹上银⾏及⽹上⽀付抢⽣意,甚⾄有可能会取得银⾏牌照、变⾝做零售银⾏的可能,因此它的靠⼭银⾏绝对不会养虎为患。反过来说,第三⽅⽀付也为将来银⾏推出⽹上电⼦⽀付业务扮演了排头兵冲锋陷阵的⾓⾊,使银⾏⽹上电⼦⽀付业务的推出更容易。⼀些,因此银⾏也不想做得太绝,把其扼杀在摇篮中,这有点卸磨杀驴之嫌。但还是那句话,在商场上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
⼆、第三⽅⽀付与银⾏的业务冲突
第三⽅⽀付与银⾏的业务冲突看来不是很明显,但在不远的将来就会越来越明显,但如前所述,由于第三⽅⽀付在以前也为银⾏做了不少有益的事,马上翻脸扼杀第三⽅⽀付银⾏可能也有所顾忌,因此银⾏业为了避免同第三⽅⽀付企业撕破脸,就曾给第三⽅⽀付企业指出⼀条出路,某银⾏⾏长就曾直⾔不讳
的表⽰:“如果是C2C的形式,第三⽅⽀付就很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卖家众多、也⽐较零散,管理需要耗费很多时间,银⾏的精⼒有限;但如果是B2C,⼀些⼤商户不见得⽐第三⽅⽀付机构能⼒弱,在这种情况下,银⾏直接介⼊就可以了。”⾔下之意,第三⽅⽀付还是到C2C去发展吧。可是C2C平台基本上都有⾃⼰的⽀付平台,这条路能⾛得通吗?
国内⽐较畅销的第三⽅⽀付平台即为⽀付宝,⽀付宝已经在全国各地开通⼿机缴费、煤⽓⽔电缴费等等,⽽这些不就是B2C么?⽽**巴巴公司旗下兼容B2B、B2C、C2C,顾名思义,唯有⽀付宝可以在中国⾏得通、⾛得远。
三、第三⽅⽀付平台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从第三⽅⽀付平台的性质来说,它可以说是虚拟的商业银⾏,因为平台的提供服务时聚集了⼤量的⽤户资⾦或者发⾏了⼤量的电⼦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的特征。但是我国《商业银⾏法》第⼆条规定:“商业银⾏是依法设⽴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第三⽅⽀付吸收⽤户资⾦并不能看做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更是⽆从谈起,它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银⾏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将第三⽅⽀付平台当成是商业银⾏,更不能以监管商业银⾏的标准来要求第三⽅⽀付企业。央⾏2010年6⽉颁布的《⾮⾦融机构⽀付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付平台定位为⾮⾦融机构,
对其监管标准、准⼊条件的设置标准均低于商业银⾏,以利于第三⽅⽀付产业的发展。这导致第三⽅⽀付存在⼀定的监管漏洞,⽐如沉淀资⾦使⽤混乱,从⽽形成资⾦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资⾦孽息归属的风险
电⼦商务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有权取得孽息。原物万⽅数据第三⽅⽀付的法律风险与监管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在买卖双⽅交易过程中。应当以民法典来适⽤此交易过程,第三⽅⽀付起了保管⽅的作⽤,我国民法典对保管⼈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第三⽅⽀付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须对您使⽤⽀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须向您⽀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与我国民法典有所违背。但从意思⾃治的⾓度看,如果⽤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也⼤于法定。
第三⽅⽀付平台利⽤资⾦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当买⽅把资⾦划⼈第三⽅的账户。第三⽅就将起到了资⾦保管⼈的作⽤,资⾦的所有权并没有发⽣转移。资⾦的所有⼈仍然是买⽅。当买⽅和卖⽅达成某笔交易,买⽅收到商品,通过第三⽅向卖⽅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
权应仍属于买⽅所有。直⾄款项进⼊卖⽅账户,或者买⽅确认付款后,所有权才转为卖家。可以看到,第三⽅作为款项的占有⼈。始终不具备对资⾦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随着将来⽤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沉淀量将会⾮常巨⼤。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平台上的资⾦⾄少有数百万元,第三⽅⽀付公司将可以取得⼀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利息的分配是在第三⽅⽀付公司和买⽅间,还是作为第三⽅⽀付公司应得收益的⼀部分,就成为⼀⼤问题。
(三)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
由于⽹络的隐蔽性和便利性,通过⽹络进⾏经济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如进⾏等⾦融犯罪、⽤信⽤卡或第三⽅⽀付平台进⾏套现。第三⽅⽀付平台的发展和监管上的漏洞使得犯罪分⼦得以⽤第三⽅⽀付平台进⾏⾦融犯罪。我国法律中虽然把信⽤卡恶意透⽀规定为违法⾏为,但这⾥的“恶意透⽀”并⾮由道德规范所评判,⽽被法律规定为: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催收⽆效的透⽀⾏为。可见。就此信⽤卡套现的⽅法⽽⾔,⼤多数⽀付宝套现并不具备所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与“经发卡银⾏催收⽆效”。完全规避了法律规定,恰恰相反。由于套现者及时还钱,还提⾼了个⼈“信誉”。因此对于⽀付宝套现的⼈⼠来说,他们只是利⽤了制度
的漏洞.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只是违反道德与⽹上交易习惯⽽已。针对⽀付平台的⽹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其造成的危害甚⾄⾦融风险也令⼈堪忧。第三⽅⽀付平台很难辨别资⾦的真实来源和去
向,使得利⽤第三⽅平台进⾏资⾦的⾮法转移、、贿赂、、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第三⽅⽀付可能成为某些⼈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法转移套现,以及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具。
上述就是⼩编对“银⾏和第三⽅⽀付关系”问题进⾏的解答,银⾏与第三⽅⽀付平台既是敌⼈也是朋友,但更多的是竞争的关系,第三⽅⽀付平台的发展,必然会抢⾛银⾏很多的⽀付业务。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