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有误的分析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有误的分析
第一篇: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有误的分析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比率。公式为: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企业当期主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数额,数据可取自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应收账款余额年初数+应收账款余额年末数)÷2;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坏账准备,数据可取自资产负债表及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分子的缺陷。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的是本年度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次数,那么上述公式中的分子应该是本年应收账款不断收回现金所形成的周转额,而把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作为分子有失偏颇。笔者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既包括赊销额也包括现销额,实质上现销额与应收账款毫不相干,但企业为保守商业机密,会计报表上通常不提供现销、赊销金额。因此,为方便取数,把整个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不管是现销、赊销)列为分子未尝不可。但关键是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即便全是赊销)也仅仅是一年(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而一般很难在同一年(同一时期)全部收回现金。而且把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列为分子还暗含一种前提假设,
即本年(本期)的销售,无论哪家企业、无论何种经营状况、无论销售何时发生,本年(本期)都必须全部收回现金,只有这样应收账款周转率才能反映本年度或一定时期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次数。这种前提假设与实际不相符,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绝不是应收账款收回现金的周转额,其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子。
2、分母的缺陷。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母是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即(上期数+本期数)÷2,这里同样存在着一种假设,计算结果实际意义不大。如某企业上年底应收账款100万元,至本期应收账款余额仍为100万元,(且不说主营业务收入多少,分子越大越失真),能说明什么情况呢,假设第一应收账款根本就没有发生额,这是很有可能的;第二应收账款发生多次周转,恰好于年初数相同;如第一种假设成立的话,应收账款作为分母计算的结果就根本没有意义,所以采用上期数+本期数÷2的计算方式是不严谨的。
第二篇: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传统意义上,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一个指标,反映应收账款周转速度,也就是内应收账款转为货币资金的平均次数。
其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净额/平均应收
同一笔现销业务用二个会计分录同步反映,这样也有利于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实务操作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为了更进一步削弱和摊薄分母时点数据相对于分子时期数据的不对等,可对分母进行算术平均核算,利用算术平均数来求取平均应收账款。同时可根据实务分析需要,对指标反映的时限进行修正,修正后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报告期销售净额/报告期算术平均应收账款占用净额
用时间表示的周转速度是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也叫平均应收账款回收期或平均收现期,它表示企业从取得应收账款的权利到收回款项,转换为货币资金所需要的时间,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应收账款周转率
如果是要反映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周转天数,可对该指标进行修正,即:
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报告期天数÷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
通过对上述指标的修正和界定,基本上可以消除诸如季节性经营、大量现销收入、年末大量销售或年末销售大幅度下降等因素对指标计算的影响。
货款回收率
实务中进行货款回收率的分析应先界定一个核算前提,即把现销净额视为收账时间为零的赊销,发生现销业务时,按前述同一笔业务用二个会计分录同步反映。即所有销售业务必须通过应收账款进行反映。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内货款回收率=期初应收账款结存数+本期应收账款发生额-期末应收账款结存数/期初应收账款结存数+本期应收账款发生额
通过货款回收率的指标分析,可以考核企业管理当局货款的回收水平和收账政策,对于有效降低资金占用成本和坏账损失,提升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可以起到较好的检测作用。
应收账款与日销售额比
这个指标与应收账款总额和日平均销售额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与日销售额比=应收账款总额/(销售净额/365)
该指标说明了年末在外应收账款的期间长度,在实务中通过该项指标结果和公司信用条件的比较,可以看出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例如,如果公司信用条件为30天,那么该项指标不应比30天超过很多,否则说明公司在收账上存在问题,应当努力使指标天数接近信用条件。
该指标同样受季节性经营、大量现销收入以及年内销售大幅分布不均等因素的影响,但如果将前述所谈的各项修正指标综合加以利用,基本上能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真实、全面地体现应收账款的管理品质。
第三篇: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基本概念
应收帐款周转率 公司的应收帐款在流动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司的应收帐款如能及时收回,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便能大幅提高。应收帐款周转率就是反映公司应收帐款周转速度的比率。它说明一定期间内公司应收帐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用时间表示的应收帐款周转速度为应收帐款周转天数,也称平均应收帐款回收期或平均收现期。它表示公司从获得应收帐款的权利到收回款项、变成现金所需要的时间。计算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赊销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计期天数÷应收账款周转率
=(平均应收账款×计期天数)÷销售收入
注:平均应收账款 =(期初AR + 期末AR)/ 2
其中平均应收账款根据2005年注会《财务管理》第二章,强调了应收账款周转率公式的分
母“平均应收账款”是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期初、期末金额的平均数之和。计算公式的缺陷
资产负债表公式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比率。公式为: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企业当期主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数额,数据可取自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应收账款余额年初数+应收账款余额年末数)÷2;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坏账准备,数据可取自资产负债表及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分子的缺陷。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的是本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次数,那么上述公式中的分子应该是本年应收账款不断收回现金所形成的周转额,而把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作为分子有失偏颇。笔者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既包括赊销额也包括现销额,实质上现销额与应收账款毫不相干,但企业为保守商业机密,会计报表上通常不提供现销、赊销金额。因此,为方便取数,把整个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不管是现销、赊销)列为分子未尝不可。但关键是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即便全是赊销)也仅仅是一年(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而一般很难在同一年(同一时期)全部收回现金。而且把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列为分子还暗含一
种前提假设,即本年(本期)的销售,无论哪家企业、无论何种经营状况、无论销售何时发生,本年(本期)都必须全部收回现金,只有这样应收账款周转率才能反映本或一定时期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次数。这种前提假设与实际不相符,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绝不是应收账款收回现金的周转额,其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子。
2、分母的缺陷。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母是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即上期数+本期数÷2,这里同样存在着一种假设,计算结果实际意义不大。如某企业上年底应收账款100万元,至本期应收账款余额仍为100万元,(且不说主营业务收入多少,分子越大越失真),能说明什么情况呢,假设第一应收账款根本就没有发生额,这是很有可能的;第二应收账款发生多次周转,恰好于年初数相同;如第一种假设成立的话,应收账款作为分母计算的结果就根本没有意义,所以采用上期数+本期数÷2的计算方式是不严谨的。计算公式的改进
根据应收账款的周转过程,赊销形成应收账款(记“应收账款”科目借方),收回现金形成应收账款周转额又使应收账款减少(记“应收账款”科目贷方),那么应收账款累计贷方发生额可以说是非常准确的应收账款周转额了,所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子应为(一定时期)应收账款累计贷方发生额。考虑到取数的方便,可作相应的变通处理。由“期初余额+本期借
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等式可推出: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回收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其中:应收账款(含坏账准备)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可取值于资产负债表及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应收账款本期借方发生额即本期赊销额在报表中不能取得,但可仿照《细则》的处理以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代之,这样便可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因此,应收账款周转率公式应改进为: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其中:应收账款回收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计算同《细则》,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及坏账准备。在财务中的意义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越好,表明公司收账速度快,平均收账期短,坏账损失少,资产流动快,偿债能力强。与之相对应,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则是越短越好。如果公司实际收回账款的天数越过了公司规定的应收账款天数,则说明债务人施欠时间长,资信度低,增大了发生坏帐损失的风险;同时也说明公司催收帐款不力,使资产形成了呆帐甚至坏帐,造成了流动资产不流动,这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是很不利的。但从另一方面说,如果公司的应收帐款周转天数太短,则表明公司奉行较紧的信用政策,付款条件过于苛刻,
这样会限制企业销售量的扩大,特别是当这种限制的代价(机会收益)大于赊销成本时,会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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