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规
1.简述各航空法规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内法律不能与之冲突
中国民用航空法——我国民用航空的母法
刑法,民法等国内法涉及民航条款——民用航空法正常实施的保障
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约束与民航有关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原则》——国家空中航行法——统一全国飞行
与军队系统的协调——以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
调整国内法使之与所缔结的国际法相适应
  ——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的宪章
  —调整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款—以适应航空刑法三个公约
  —调整民法条文—以适应华沙体制
  —调整民航法律—以适应芝加哥公约等五个公约
  —修改行业规章(CCAR)—以适应“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3.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区别
  标准是指物理特性,构形,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其一致应用被认为是对国际飞行安全或正常所必需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要符合它们;在不能符合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8条的规定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是指物理特性,构形,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其一致应用被认为是对国际飞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好处的,缔约国按照公约将力求符合它。
4.华沙体制的弊端?新公约新在何处?
  弊端:华沙条约及后续八个协定书或修补文组成的华沙体制,主要问题是九个公约共存造成冲突。因为一个国家不一定批准或加入所有几个文件,各文件的缔约国也不大可能是整齐划一,所以导致导致了以下不合理的情况出现:一,乘坐同一飞机旅客,如果飞机失事,
会因出发地,目的地或经停点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和责任限额所获赔偿也不一样。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还有仅批准华约而未批准海牙议定书等修订文件的国家(如美国),还有仅批准了海牙议定书的国家(如韩国),那么两国之间,适用的华约无从谈起。
  新公约:是新的,以平衡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各国利益并适应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新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旨在替换华沙体制的前9个文件。
新公约新在:1.对运输凭证规则的改动,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动能。2对客运均采取完全责任制度(客观责任制度) 3增加了所谓“第五种管辖权”同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
新公约针对主张废除“华沙体制”作出了坚定的回答,它全面平衡兼顾了世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利益,是一个重大而有益的步骤。
5.航空器为何不能具有双重国籍?
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已过转移到另一国。即航空器不能具有双重国籍。这是由于:
1,导致两个国籍国对同一航空器在管辖和保护上的冲突,从而影响两国的关系;
2,两国同时要求同一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履行义务,而使之在法律上处于困境;
3,第三国可以把具有双重国籍的航空器视为两国中任何一国的航空器来对待,使其无法享受国籍国按照国籍原则所提供的保护和监督。
6.“飞行管制,飞行指挥,空中交通管制”的不同含义
空中交通管制囊括了飞行指挥和飞行管制;
飞行管制是飞行计划的预先控制
飞行指挥使对飞行的实时调度,安排。
7.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1,禁止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修建可能在控制排放大量烟,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2,在依法规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等。
  在公告发布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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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按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8.飞行管制的具体方法
1,设立各级飞行管制区
  -国务院,中央军委是最大权力机构
  -飞行管制区(军区为单位)
  -飞行管制分区(具体负责单位)
  -机场飞行管制区
2 空管委统一管制 空,海军各级司令部负责:
  1)飞行指挥的组织,协调2)统一调整各部门的飞行次序,航线和高度
3 军民分别实施      4 制定飞行管制细则及其补充规定

航空法国际性的特征:
各国必须履行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并在国内立法中加以确认。
我国民航的国内法规体系是以国际民航五大公约,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航公约18个附件)为蓝本,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而逐步完善的。
推定过失责任制
中国飞机失事所谓“承运人主观上没有过失”,是指为避免损害,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等措施。公约规定,证明“承运人是否有过失”的法庭举证由承运人提供,即,除非承运人能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失,否则就依法推定承运人主观上有过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旅客有利)
或引渡或审判原则(不引渡则起诉)
海牙公约规定即使罪犯逃往无管辖权的国家,改过也应引渡罪犯至有管辖权的国家或起诉
审判罪犯。
航空器
定义:是大气层中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分类: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气球,飞艇,飞机,滑翔机),重于空气的航空器(直升机,旋翼机,扑翼机)
《东京公约》中机长的权力:治安权力,使某人下机权,移交案犯权,免除责任权
航空人员 定义: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空勤人员: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机组=机长+ 空勤人员,机组由机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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